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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正义与超验正义两种正义及其悖论

  

  在道德主义看来,宪政的法律正义为人设置的界线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人是一种秉有道德良知、善良意志等高级价值性的生命存在,按照宪政的政治逻辑,它们将被排除在法律的正义之外,而这是道德主义所不能接受的。道德主义认为正义体现着最高的道德,越是实现人的道德的高级性本质,便越能实现出人的正义,因此,正义是一个道德的阶梯,其最高的正义也就是人的至善,当人达到至善的理想境界,也就实现了最高的正义原则。对于这种道德主义的高调正义论,法律正义的回答如下:如果按照道德主义的至善正义论,人间的正义将失去它的法律界线,这样一来,所谓的正义也就变成了对正义的最大威胁,因为道德主义的良知和至善,可以根据自己的正义标准来裁定世间生活的孰是孰非,这样必然将导致一种手段目的论。也就是说,为了达到最高的正义,可以牺牲较低的正义,可以把较低正义所维护的内容,视为工具和手段来为最高的正义服务,至于最高的正义永远是一个不断的过程,是一个道德的乌托邦,为了这个道德的乌托邦,人世间一切现实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诸如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信仰权等等,都可以作为代价牺牲掉。


  

  道德理想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人那里是不同的,它们看似高尚和美好,但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甚至相敌对,为了这类缈茫的道德理想,人的基本的可能是很平庸的生活将被舍弃和牺牲,这样一来,这种理想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越是崇高和伟大,对于每个人的杀伤力和迫害性就越强横,到头来,就会导致一场人间的道德悲剧。所以,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看,道德主义的正义论是站不住脚的,它对于法律正义的批判看上去非常合理,起点非常高尚,然而其实际的结果却是相反,它的理想性和高尚性所带来的只是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损害和摧毁。连一个人最起码的低限权利都无法给予保障的高调的道德正义,其正义性又在哪里?


  

  对此,波普尔和哈耶克等人对政治上的至善主义有着清醒的意识,波普尔写道:“即使怀抱着建立人间天堂的最美好的愿望,但它只是成功地制造了人间地狱——人以其自身的力量为自己的同胞们准备的地狱”。[17]在他们看来,从至善主义到极权主义有着一条隐秘的逻辑通道,波普尔以“极权主义的正义”为题,论述了柏拉图理想国的政治纲领,指出柏拉图的正义最终只能是极权主义的国家正义,“柏拉图不把正义看作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视为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整个国家的一种性能。只有具备了健全、强大、统一——稳定,国家就是正义的。”[18]这种正义集中体现了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原则,“他的主张是个体应当推进整体——无论是全人类、国家、家庭、种族还是任何其他的集体机构——的利益,”用柏拉图自己的话来说,“部分为了整体而存在,但整体并不是为了部分而存在------你是因整体而被创造,而整体的被创造并非为了你。”[19]显然,这是一种强势的政治逻辑,它们在历史上屡屡以集体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总体性或理想性高调理论出现,并以一种积极肯定的正义论,对抗宪政的法律限度内的低调否定的正义论。


  

  民族主义的正义论基于这样一种强势的逻辑,它认为个人的自由活动往往是唯我的和自私的,由这些个人的行为不可能构建起民族的大厦,而民族在它们看来则是一种根本性的本质,一个人如果失去了他的民族属性,或者其行为不是将民族作为主要的目的和行动指南,那么,个人也就失去了最终的意义。因此,民族主义强调通过一种民族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制度化行为来实现民族的至上利益,这样,它便借助于民族这面大旗干预个人的私域生活,用民族利益将个人的行为统一起来。我们看到,这种民族至上的价值观显然是一种总体性的强势政治逻辑,这种逻辑曾经是近代民族化国家的国家理念,而在当代的很多发展中国家,它也成为最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价值支撑。


  

  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民族主义在将民族权利置于每个人的低限人权之上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变成了一种强势的政治权力,并且为了民族的总体利益,不惜牺牲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这样一来,民族就变成了一种导致专制的权威,或一种直接的损害个人的强权政治。我们看到,凡是高唱民族主义的国家行为或准国家行为,都是与宪政的民主与法治截然对立的专制政体和制度。在宪政的制度框架内并非完全拒斥民族这一属性,任何宪政的国家也都是讲民族的,并没有因为宪政而将民族的属性抛弃掉,但是,关键在于民族作为一种个人的种族特性,它应该是从属于个人的,也就是说,它不能成为民族至上或民族主义。民族在宪政的法治逻辑上并不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而是相反,民族作为一种总体性的东西,它应是弱势的1+1=0.5的0.5,而不是1+1=3的3。如果民族是0.5,那么这样的民族属性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它有益于人权的实现,至少为人权增添了一些丰富的内容,使得每个个人除了享有作为个人的生命尊严之外,还分享有民族的尊严,然而,如果民族一旦强化到大大高于个人权利的总体性至上地位,并且为了它自身的目的,不惜将个人的基本权利放弃和牺牲掉,那么,这种民族主义就是一种邪恶的势力,就是摧残个人权利的残暴的专制,就根本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正义性。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民族虽然貌似强大,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充当霸主的地位,而其治下的人民特别是每一个个人,都不享有基本的人权,都像奴隶一样的活着,都只是为了满足民族的至上利益并作为工具和手段服务于它和从属于它,那么,这样的民族强大与尊严又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一个民族虽不强大,然而其治下的社会却是一个法治的公正的自由社会,每个人都能充分享有基本的人权,这样的社会不知比上面那种貌似强大实则虚弱的民族极权国家要好多少倍。而实际上,那种寄希望于以专制的极权政治达到民族强盛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样的民族国家也是不可能真正强大起来的,它可以穷兵黩武于一时,而不可能繁荣昌盛于一世。真正的民族强盛只能建立在法治的自由社会,只有法治的自由经济才能实现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真正富强,专制的民族至上只会导致民族或国家的穷困潦倒,前苏联和过去的中国就是一个实例。所以,不是经济不发达,才导致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专制政治和国际地位的减弱,而是相反,正是因为它们的专制政治才使得经济不发达,从而根本实现不了民族的复兴。


  

  民族主义如此,国家主义同样也是如此,它们有着共同的强势逻辑,只不过国家主义是以国家的总体性代替了民族的总体性,但无论是民族至上还是国家至上,它们都一概是将总体性视为最后的归宿和最终的目标,并且要求每个人为了这些目标而作出奉献,成为服务和从属于这些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实际上,古往今来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它们奉行的都是强势的政治逻辑。至于人民主义、社团主义、集体主义、政党主义等其他形式的总体性至上理论,说到底也不过是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的变型,它们在实质上遵循着同样的政治逻辑,那就是强势的政治逻辑,这种逻辑是与宪政的自由民主政治完全对立的,在它们眼里,似乎只有总体性才具有最高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才能克服宪政的法治政治所具有的局限,才能实现它们从总体性的根源中高扬出来的理想主义崇高目标。然而,它们的结果却与它们的愿望恰恰相反,最终都是以排斥个人、牺牲个人、蔑视个人为代价的。这样的总体性,并不具有根本的正义性,因为它们完全忽略或放弃了个人权利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终的目的,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恰恰是宪政正义的核心,应该看到,这种核心目标又是与宪政的局限性相关的,也就是说,宪政只有在自身预设了这种局限性,才能使它的法律逻辑成为否定性的弱势逻辑,也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制度目的。


  

  因此,宪政的局限性也正是宪政的正义性之所在,没有宪政之局限,也就没有宪政之正义。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局限并不是其它意义上的局限,而是我们前面所指出的低限人权之局限或者说是人权之极限的局限,而正是这种局限才使得人权保障唯有在宪政法律框架之内达到了实质性的高限,所谓局限,即宪政的法律之低限与高限在制度框架中的本质性叠合,正是这种叠合才使得宪政具有了人类到目前为止最不坏的制度架构的正义价值。如此看来,局限性在政治哲学和宪政正义论中并非一个需要抛弃的“可恶的”词汇,承认制度设置和正义价值的局限性,恰恰说明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清醒、审慎和现实,局限性从制度层面反映出正义的否定性本质,它再一次表明了个人的不完善,人是有局限的,制度及其价值也不可能完美。然而,问题在于,我们既不能硬要通过一种完美的政治机器把每个人都变成圣人,也没有必要把局限性的制度中的局限性的个人贬低为绝对的异类。个人就是个人,针对诸种对于自由主义之个人主义的指责,哈耶克和波普尔等人分别做出了回应。哈耶克提出了真与伪两种个人主义,认为真正的个人主义有别于大陆建构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乃是理性主义的假个人主义的另一产物,这是真正的个人主义所反对的。真正的个人主义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作家所关心的主要事情,实际上是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通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20]而波普尔则从词源学上考查了个人主义这一术语,按照他的研究,对待个人主义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与集体主义相反的个人主义,另一种是与利他主义相反的个人主义,在他看来后者,即与利他相对的所谓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并不是真正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柏拉图显然是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这样就为他捍卫集体主义并且攻击个人主义配备了有利的武器,其实“个人主义是古老的关于正义直觉理念的一部分。正义并不是——如柏拉图可能会认为的那样——国家的健全与和谐,而是一种对待个体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做过的强调应当记住,他说:‘正义是跟人有关的某种东西’。这种个人主义的要素已经被伯里克利一代的人重点强调过。伯里克利本人清楚地表达过,法律应当为‘私人争辩中的所有人’保证平等的正义,但他又前进了一步。‘我们觉得不应该’,他说,‘对我们的邻居走自己选择的道路说三道四。’(把此跟柏拉图相比较,柏拉图说,国家孕育人的目的,不是‘让他们轻松自在各走各的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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