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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法院是否坦承公众意见的影响?就我们能够看到的材料而言,法院极少在法律文书中指出公众意见的影响。张金柱案件可能是个例外。该案一审判决书用了“(张金柱案)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措辞[93],透露出一点信息。但是,这句话只不过是当时死刑判决书的套语,而且颇受学者诟病。此后,即使像刘涌案那样明显受到公众意见影响的再审判决,判决书中也只是一套中规中矩的法言法语,丝毫看不出对公众意见的考量。[94] 许霆恶意取款案涉及到实践中罕见的“法外量刑”(虽合刑法,但毕竟是降格处罚),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95],还是广州市中院的重审判决[96],都只轻描淡写几句理由,丝毫没有公众意见的影子。可以理解的是,目前在判决书理由阐述中哪怕只是提到公众意见,都属离经叛道。但这一点暴露了理论说法与实际做法之间的巨大鸿沟。如果我们承认做法有理,那是否意味着说法虚伪?

  
  五 小结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关注日益增强。司法地位的提高使公众对司法判决潜在地影响其生活的感受变得真切,越来越广泛的知识群体获得信息的能力和表达意见的愿望也在增强,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发达也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通过对最近10余年公众强烈关注案件的讨论,我们发现,强烈的公众意见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这一切预示了司法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局限于当事人,司法判决合法性不可能垄断在法律专家手里,完全由法律专家说了算。但是,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有条件的。案件的性质、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以及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都可能对案件处理带来不同的结果。相比而言,公众意见对政策性问题的关注程度和实际影响都比较有限。这一事实也许可以理解为法院在解决政策性问题上权威有限、功能有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不同群体高度一致的意见极易产生影响。但公众意见的影响往往是通过政治领导的干预得以实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缺乏任何体现。这一点显示了司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实际运作的距离。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也缺乏关注公众意见的自觉。

  
  对于特定案件形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往往带有相当的偶然性。离奇的案情,带有倾向性、甚至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往往能够点燃公众内心渴望良好秩序和社会正义、反对特权腐败和社会不公的情绪,从而形成巨大的声音。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压过对普遍政策的关注,甚至常常卷入到对真真假假的具体案情的探究中。多个案件显示,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其信息是片面的,其意见是情绪化的。这一点削弱了公众意见对于实现个案公正的影响,也转移了公众意见对于制度完善可能的意义。它的改进,有赖于一个更加宽松的媒体氛围,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以及公众自身理性辩论意识的培养。

  
  本文讨论的是公众意见对于司法活动的实际影响,基本上不涉及公众意见影响的利弊和边界。人们会问,司法判决是否应当以及在什么范围、多大程度上考量公众意见?如何做到司法判决既能关照公众意见,又避免为公众意见所左右?实证层面的讨论不可避免地遇到规范理论的质问,它也不能代替规范理论的回答。这里只重申实证研究自身的意义:问题不在于司法判决应与不应关注公众意见、公众影响的当与不当,而在于司法自身的性质,以及公众意见的形成和表达是如何进行的。没有对这些问题的细致讨论,规范理论是没有根基的。

  
  在当前中国的特定情境下,把公众意见引入司法判决仍然面临重重疑虑。人们甚至担心它是否会摧毁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包括形式确定性和实质合理性。这种担心在当下不无道理。在当前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司法可谓积贫积弱,言论空间也非常局促。一个缺少独立和权威、四面透风的司法,很可能只会随波逐流;一个缺少充足信息和充分辩论的公众议论,很可能只是情绪的宣泄。我们要做的,不是限制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表达,而是构建一个足够独立和权威的司法;不是去指责公众的愚昧和偏激,而在于构建一个公众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如果忘了这些前提,而一味提倡司法判决“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充其量是错误道路上的正确意见。但似乎矛盾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司法审判的充分独立、案件报道和议论的充分自由,还无法指望。在这种情境下,一味地强调司法的“精英主义”,强调司法独立于民意,结果可能损害司法的合法性基础,它不过是正确道路上的错误意见。

【作者简介】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本文写作过程中,我的研究助理张建江、陆宇峰帮我查找了部分资料。张翔博士对文章初稿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讨论会上,彭冰、翟小波、凌斌、甘超英、陈定伟、金锦萍、李清池、章永乐等师友也给予了很多批评。本文还曾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二十一世纪‘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研讨会上口头报告。在此一并感谢。

伍柳村、左振声《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邓斌《民愤、传媒与刑事司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年第1期;周永坤《定罪量刑不宜考量民愤:从情绪的司法走向理性的司法》,《审判研究》2005年第1期;冀祥德《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现代法学》 2006年第1期;赵琳琳《民愤的反思:刑事司法的阿基里斯之踵》,《广东法学》2006年5期 (从根本上看,民愤违背了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原则)。
虽然“社会效果”的具体含义复杂而且模糊,但公众的意见无疑是其中的一部分。参见江必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制日报》2000年3月12日(裁判的客观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司法对社会活动的推动和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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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韬不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男性身高1.68米”的条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改正原先规定,原告坚持诉讼,被法院驳回。武法、张晓东《身高限制就业武侯法院开审宪法平等权案》,《法制日报》2002年5月6日。
李刚因质疑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全国牙防组认证”而起诉生产商乐天公司和“牙防组”的主管部门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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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超市赔偿李刚8.9元。后卫生部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这一机构。闾宏《“全国牙防组”在京沪被诉 疑其不具认证资格》,《新京报》2006年3月17日;《“牙防组现形记”折射中国认证乱象》,《新闻午报》 200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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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案的经过,李南玲、众涛杰《案件聚焦:历时10年的“贤成大厦案”尘埃落定》,新华网2004年4月10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4/11/content_1412432.htm。关于该案涉及的行政诉讼,参见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企业登记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5)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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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北京工作但户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昌平公安分局拒绝其迁入,同时合肥方面也拒绝其迁出。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自由迁移手续,其诉讼请求被相继驳回。
2007年6月,156位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后增加至900人)将保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做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并判决保监会重新做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答复。法院未予立案。
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对其逮捕申请因“证据不足”没有获得检察院批准。9月,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陈超对劳教决定提出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效。
贾云勇《南都十年:张金柱案,舆论之锋初亮剑》,《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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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胡力丰、刘玲《湖南21岁漂亮女教师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潇湘晨报》2003年3月1日;《病死?还是奸杀?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裸身猝死之谜》,《现代教育报》2003年6月26日;天堂花园http://huangjing.netor.com/;搜狐网站“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扑朔迷离”专题,http://news.sohu.com/1/0404/62/subject219996237.shtml;tom网站上“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追踪”专题,http://news.tom.com/hot/huangjing/
相丽丽、张太凌《清华教授女儿与公交车售票员发生冲突后丧命》,《新京报》2005年10月6日;《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调查》,《法律与生活》2005年11月下半月刊;张静雅《清华大学教授之女命丧公交车》,《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22日。
叶锋《杨佳袭警案开审未宣判 法院拒绝媒体入内旁听》,《新京报》2008年8月27日。
岳君等《杀人者杨佳青春档案》,《南方周末》2008年7月17日;陈中小路《杨佳案始末》,《财经》2008年第22期(总第223期);周华蕾《杨佳袭警案追踪:杨佳案死刑复核在即三大疑点悬而未决》,《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39期。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 99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对此,一些有见识的新闻工作者做了反思。徐迅、魏永征《“媒体审判”何时休》,《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
对相关报道题目的整理,参见“黄河客栈”的博客,http://70sh.blog.sohu.com/76055055.html。这里仅举几个标题:《有人摔倒,你扶不扶?》,《法院判决依据是法理还是常理?》,《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影响性诉讼”要注意影响》,《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见人跌倒你别扶?》,《拍“案”惊奇:良知的证明还是阿Q的逻辑》,《彭宇撞老太太案 能依推理判案吗》,《法律不能逼人当“小人”》,《按“常理”判决是对法律原则的颠覆》,《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男子扶起摔倒老太反被告》,《搀扶摔伤老人反被诬告索赔法院判他赔偿45876元》,《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当常理越来越不像常理》。
《爬树窥探女邻居  他被判强奸罪》,《华西都市报》2009年4月14日。对该报道的更正和澄清,参见王仁刚《两度入室欲行不轨判他强奸罪合情合法:“爬树窥探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后续》,《华西都市报》2009年4月14日;谷萍《媒体断章取义引起公众误读:成都新都区办案检察官详解“偷窥判强奸”案》,《检察日报》2009年4月21日。
吕卫红《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2007年11月21日,正义网http://www.jcrb.com.cn/zhuanti/fzzt/nwya/zttp/200808/t20080827_66607.html。对该案的跟踪报道,参见柴会群《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南方周末》2009年4月29日;叶逗逗《直击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庭审》,2009年7月17日,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09-07-17/110199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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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会群《网络舆论操控食物链》,《南方周末》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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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财经》2009年第13期(2009年6月22日)。
钟楠、宋枕涛《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本报记者昨在巴东独家专访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楚天都市报》2009年5月28日,荆楚网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90528/ctdsb728890.html
吕明合等《一场轰动华人圈的网络公审落幕:黄静案检讨》,《南方周末》2006年7月20日。
贺信《网络上的法庭》,《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薛正俭《要新闻事实?还是要法律事实?王斌余案真相还原》,《检察日报》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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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回眸“夹江打假案”:新闻与司法冲突之反思》,《新闻记者》1998年第7期。
雨藤《荒唐处女嫖娼案昨日终审 判决麻旦旦告赢两级公安局》,《华商报》2001年12月12日。
唐建光《孙志刚死亡真相》,《新闻周刊》2003年6月12日。
卢成汉《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佘祥林累计获赔70余万》,《楚天都市报》2005年10月28日,转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28/content_3693665.htm
《北京“万元罚单”当事人杜宝良撤诉》,http://www.bj.xinhua.org/bjpd_sdzx/2005-07/28/content_4740271.htm;《杜宝良事件追踪:北京正全面修改全市交通标志》,《北京青年报》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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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宏、陈卫平、万检新《湘潭女教师裸死案终审判决》,《潇湘晨报》200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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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调查机构事后对京、沪、穗、深、蓉五城市市民电话抽样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79%)认为“法律应该公平,谁违规谁负责任”;只有21%主张应当保护行人。参见杨鸿泽、刘瀚之《行人违章,“撞了也白撞”?》,2007年7月10日,中国民意调查网www.00100.cc/ht10/news964.html。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查无法反映不同意见持有者的意见强烈程度。而且,问卷设计似乎还有需要澄清的地方。例如问卷的选择项之一是“法律应该公平,谁违规谁负责任”,而调查者把该选择项解释为“行人违章被撞,行人应该负全责”。
调查者设计的问题是,“你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双倍索赔?”调查开始时间2002年7月19日。至2002年11月17日,12487名参与投票的人当中,69%表示可以,但仍有29%的人表示不可以,另有2%表示无所谓。
梁慧星《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付鼎生《<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http://business.sohu.com/70/85/article2023285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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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红《中央领导重视工程质量问题》,《人民日报》1999年1月13日;李维平、熊开达、赵君辉《綦江百姓死得冤》,《环球时报》1999年1月15日。
《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新华网2003年5月13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5/13/content_867553.htm
《沈阳刘涌案本周四将在辽宁锦州公开审理》,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31216/class014800003/hwz1058995.htm。刘涌案当初的调查和侦破就曾得到中纪委领导的关注。参见栾俊学《沈阳加紧审理刘涌黑帮案 中纪委领导做重要批示》,《辽沈晚报》2001年2月6日,转引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178944.html
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马案”认真调查复查》,2004年1月10日,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谈许霆案发回重审》,《南方日报》2008年1月18日。
徐春柳《姜兴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新京报》2008年3月11日;夏命群《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京华时报》2008年3月11日。姜兴长副院长对具体量刑的表态引来了一些批评。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发言与他的身份不尽相符,有“未审先判”的嫌疑。
张悦、杨洋《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南方周末》2008年4月10日。
《中央严处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人》,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9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8-09/23/content_10096380.htm>。
王和岩等《“毒奶粉”审判》、王姗姗等《三鹿破产重组接盅》、叶逗逗《善后未了局》,《财经》2009年第1期(总第228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郑刑初字第307号。见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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