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二)公众的表达:他们理性吗?

  
  如果在公众强烈关注一个案件的时候浏览相关网页上的跟帖,一个法律人可能会诧异于网民所使用的极端语言。什么“狗屎法官,混蛋判决”、“不将此法官判刑,难解公众之愤”,极易让人联想起“网络暴民”的说法。但是,抛开这些明显情绪宣泄的用词,他们的意见是理性的吗?

  
  这里涉及一个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如果以一个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公众的很多意见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例如,专家说,给刘涌判处缓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并不是给刘涌的特权。同样,专家可以说,邱兴华案件中的许多公众误解了司法鉴定的意义:给邱兴华精神鉴定的机会并不等于确认他就是精神病人,确定他是精神病人并不意味着赦免他的罪行,更不等于在法律上宣布他无罪。专家们可以批评这人“不懂法”。但是,这种居高临下的视角忽视了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参与法律议论,它本身是偏颇的,甚至带有知识专制的色彩。如果我们把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放在一个平等的讨论平台上,我们要追问的就不是公众的意见在法律专家看来是否合理,而是他们的意见是否代表了他们真实而成熟的想法。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追问两个问题:他们的意见是独立的吗?他们的意见是审慎的吗?

  
  在传播学上有一个“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的说法。它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过程。[60] 在中国法律议论的语境中,公众的言说是独立自由的,还是受制于“沉默的螺旋”?从实践来看,公众可能因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管制而发不出声音,但不会因为政府的管制而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说法。那种大家都说违心话的现象,只能存在于一个个人生活受到严密控制的集权社会,今天已经不同了。从最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来看,公众的表达可能会受制于他们了解的信息,但没有明显的证据显示他们会因为自己处在少数一方而保持沉默。即使对于平素非常尊重的专家,公众也不会盲从。他们不会因为专家的意见就轻易改变自己持有的牢固见解,甚至会对一些专家的说法表示出愤慨和鄙视。也许互联网上的隐身给了网民更多自由表达的空间,但公众自身的独立精神不可低估。

  
  自由的言说不等于理性的言说,后者需要慎思明辨。公众对自己所持的立场是否能够说出一定根据?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存在片面或者错误?是否意识到不同立场的存在,以及持不同立场者的理由?随着案情事实的充分披露和更多辩论,公众是否可能改变自己的态度?对此,我观察的结论是比较黯淡的。虽然也有一些审慎的意见,但多数人的意见似乎是直觉式的,有一定理由但没有足够的论据,也不大注意(有的甚至根本不愿意)倾听和理解反对者的声音。如果看互联网上的跟帖,这种印象尤其强烈。邱兴华案件中,一些网民认为不管邱兴华是否精神病都该杀、是精神病更该杀,甚至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人也有问题,他们看来根本不愿稍微考虑精神病人在这个社会的境遇。而杨佳案中,一些网民视杨佳为“大侠”、“义士”,他们完全忽视了、甚至根本不顾那被杀的6个无辜的生命。[61] 杨松龄案件中,主流公众意见随案情的多方披露而在短期内戏剧性变化,说明公众对事实的认定和所持的观点并不偏执,至少不同的事实会改变他们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但是,主流公众意见的来回变化似乎也说明许多网民发表意见不够慎重。

  
  综上所述,公众的态度很少会依赖某个专家的意见,更少依赖政府官员的态度,也没有充分证据显示他们的意见受到其他公众意见的左右。公众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案情的了解,但不幸的是,他们的了解常常是片面的。他们对自己所持的立场可能持有一定根据,但对不同立场者似乎缺乏认知和理解。公众议论的理性精神还有待于培育,公众议论也需要公开、持续而深入辩论的氛围。

  
  四 公众意见的效果

  
  据说,张金柱临死前哀叹:“我是死在记者的手里。”公众意见到底有多大力量?我们来看公众意见对当事人利益和制度变迁产生了什么效果?哪些案件更容易受公众意见的影响?在什么情况下,公众意见更能够影响司法判决?

  
  (一)公众意见起作用吗?

  
  我们讨论公众意见的效果,不是看司法判决是否超出或者违背了法律,也不是看公众意见对法官的主观态度产生了多大影响,而是看它是否改变了通常情况下所能预期的结果。公众意见是否超出了法律,这种设问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以特定人的理解取代议论中的法律。公众意见如何影响法官的主观态度,在我的研究范围内很难确证。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比较公众意见与司法行为(包括判决、调解或者其它处理)的最后结果,看看有多少案件最后结果超出通常预期却符合公众意见。我的发现是,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影响不尽相同。

  
  在多个案件中,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乃至当事人的命运产生了明显的作用。四川夹江打假案,在媒体、地方人大和行政部门的共同压力下,最后以法院屈从舆论、判决原告败诉而告终。[62] 在麻旦旦案件中,受害人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中获得了几乎所有能给的赔偿:除了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法院还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63] 孙志刚案件中,其家属据说获得了几倍于当时法定赔偿标准(24.8万元)的赔偿。[64] “杀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个人在案件中获得赔偿和补偿超过70万元,其中包括镇政府向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荆门市中级法院赔付的国家赔偿25.6万余元,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另外还有佘母关押之后死亡的补偿金22万元(由佘祥林等几人分配)。[65] 杜宝良交通违章万元罚款案最后以交警部门改变执法、原告撤诉结案,其结果没有向外界透露,但可以相信他的罚款被减低甚至取消了。[66] 杀死城管的崔英杰被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张金柱和沈阳“黑老大”刘涌则得到相反的结果。刺死官员的邓玉娇虽然被判故意伤害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盗取银行17万的许霆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以致有学者认为这“显属矫枉过正,量刑过轻”[67]。彭宇案获得了调解,虽然调解结果秘而不宣,但看来彭宇被减轻了赔偿责任。[68] 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公众的关注,最后处理结果将会相当不同。

  
  也有一些案件,公众意见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刘秋海案件,众多媒体的持续关注显然没有从法律上洗刷刘秋海的“冤屈”。“宝马撞人案”最后的结果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69] 黄静案最后还是以姜俊武被无罪释放告终。[70] 这些事例说明,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它们也许还说明,司法对公众意见有一定的抵御能力。

  
  当然,不管对个案处理是否产生影响,公众意见的影响有时超出了个案,而对制度的变革产生直接或者潜在影响。刘燕文案件推动了学位评审制度的改进。孙志刚案件导致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乔占祥对铁道部春运涨价通知的诉讼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李刚对卫生部的诉讼加速了“全国牙防组”的撤销。佘祥林案件和其它案件一起加速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的过程。黄静案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崔英杰案件改变了城管执法方式。在这些案件中,公众意见可能没有改变当事人命运,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成为制度变革的动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