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当时被持续地报道,引起广大公众关注,而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士所关注的。公众关注案件的时机,可能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有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有个别的是判决以后的执行阶段。但有些案件,公众的关注仅仅是在案件判决之后,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本身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案件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例如著名的齐玉苓案件,最高法院的举动激起了法律界对“
宪法司法化”的热烈讨论,但看不到公众意见对法院举动的影响。我还注意到,我们所关注的案件涉及全国多家法院,但几乎没有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刘涌案是最高法院公开卷入的唯一重大争议事件,然而公众的议论似乎也止于最高法院的提审。这跟目前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很有关系,但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引起足够的公众关注。
第三,这些案件的时间跨越了从1990年代中期到到本文写作为止的十余年期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个别轰动一时的案件,例如1970年代末的蒋爱珍案件[21],但总体上讲,公众对司法案件很少形成一个可以识别的全国性意见并影响司法判决。进入21世纪,网络在形成公众意见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网络对司法的影响来说,2003年可谓中国的“互联网元年”。这一年中国网民数量从5910万增加到7950万[22],出现了孙志刚案件、刘涌案件、黄静案件、沈阳宝马撞人案等多个互联网传播和汇聚社会意见的重大案件。本文所关注的案件多数在2003年以后。
二 公众关注的案件
毋庸讳言,由于信息来源受限制,许多本来很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的法律争议根本无法进入诉讼,或者进入诉讼却无法见诸媒体。同时,很多“有意思”的案件被媒体忽视了。在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案件中(包括大约10万件行政诉讼),能够引起法律共同体公开议论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引起全国范围的强烈关注的更是有限。在相对有限的样本中,公众关注什么类型的案件以及他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案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具体地说,公众关注哪些类型(刑事、民事、行政)的案件?是经济和社会管制,还是公共伦理问题?他们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关注的是个案适用的妥当性还是政策性的论争?
(一)公众关注案件的性质
从法学学科分类而言,通常把案件分为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到目前为止,所谓“
宪法诉讼”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这些类别中,公众强烈关注的,刑事案件最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少,单纯的经济案件最少。公众当时强烈关注、事后仍然印象深刻的,大多是刑事案件:从早期的蒋爱珍案件,到90年代后期的张金柱案件,到“互联网时代”的孙志刚案件、刘涌案、湖南黄静蹊跷死亡案、黑龙江宝马撞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陕西邱兴华连续杀人案、许霆恶意取款案,无不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广西刘秋海交通肇事案、北京二环奥拓撞人案、南京的彭宇案,也曾激起民众的关注;而“知假买假”系列案也是公众一度持续关注的问题。行政案件中,四川夹江打假案、北京大学刘燕文学位案、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安徽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北京杜宝良105次交通违章处罚案,虽然也得到媒体报道,但从未引发公众意见井喷式的爆发。因为案件标的金额巨大、参与人员阵容豪华而号称“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深圳贤成大厦案件[23],媒体和网上关注聊聊。至于双方都为企业的经济纠纷,很少进入公众的视野,更少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公众强烈关注的很多案件往往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少直接涉及重大的政策论争。例如,刘秋海是好心救人还是交通肇事[24],彭宇有没有撞人,刘涌有没有指使杀人,黄静是怎么死的,驾驶宝马撞死农妇的苏秀文是否出于故意,周正龙所提供的照片是否真老虎,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公众和媒体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案件事实的查究和讨论上。这些案件暴露了公众对司法机构严重的信任危机。公众可能的作用在于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促使公、检、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公众更关心的是规则层面的问题。这不等于说公众所了解的事实是准确而全面的,而是说事实问题不再是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公众在他们了解的事实基础上,关注一些价值选择问题。多数情况下,这些问题以一种个别化的方式提出来,与特定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张金柱、刘涌、邱兴华、崔英杰、王斌余、杨佳该不该杀,许霆应不应当判刑(或者判这么重的刑)。有时,这些问题被抽象到规则层面,例如“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录用公务员,在闹市醉酒、超速驾驶致人死亡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总的来说,公众关心的问题很少直指普遍的政策和制度。
与公众对某些案件的强烈关注相比,他们对一些法律界热心推进的问题似乎不太关心。以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和《南方周末》等机构联合主办、由法律学者评选的“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为例,其中入选的许多案件触及了重要的制度,但似乎没有形成强烈的公众意见。例如,工会主席唐晓东被开除案[25]涉及到工会活动者的利益保护,程海户口迁移案[26]反映当前户籍制度的严重问题,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27]涉及机动车交纳强制保险的问题,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28]提出了劳动教养有关依据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些事例反映了学者有关法律改革的努力与公众的认知还存在较大的落差。一般来说,公众更关心司法不公正、官员腐败、社会不公平、伦理道德败坏等问题。
(二)这些案件为什么得到公众关注?
公众对案件的感知基本上依赖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是被动接受媒体提供的信息。见诸媒体的,有一些可能是当事人刻意制造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刻意寻求媒体的支援。特别是一些以公益为追求的“影响性诉讼”,起诉者更是预期乃至寻求媒体的呼应。还有一些案件,似乎是媒体选择和塑造的。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信息有了相对主动的选择,但是他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初的信息来源。所以,案件信息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使公众获知,使法律争议得以公开并形成一个公共话题,值得讨论。
下面将以若干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进入公众视线的主导因素。
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仗势欺人的痛恨是引发公众怒潮一个导火索。张金柱案之所以惹怒全国,除了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后果以及受害人被轿车拖行几百米血路的惨状,他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这一特殊身份无疑加强了公众的愤怒。而当报道说,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看病”、受害人家属和记者遭到威胁、很多目击证人三缄其口,出离愤怒的公众已经判定张金柱该死了。最早报道张金柱案件的《大河报》的一位资深编辑评论说:“当时全国范围群众对公安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29] 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30] 刘涌案所引起的公众意见的“井喷”,似乎是缘于上海《外滩画报》对刘涌判处死缓的质疑,以及多家报刊的跟进。但是,在此之前的报道早已经把刘涌定性了。例如,刘涌案件审理初期,新华社的两篇通稿《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宣布刘涌是“血案累累、独霸一方的‘黑老大’” [31]。无怪乎辽宁高院的死缓判决出来后,立即有人指责,“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32] 类似地,在宝马撞人案中,满载大葱的四轮农用车和“黑AL6666”吉祥号牌的宝马车、怀抱3条“中华烟”冷漠地站在车头的肇事者亲属与农妇刘忠霞穿着棉衣瘫软在地的瘦小尸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33] 再加上“判二缓三”的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受害者家属遭受的压力,加上各种传言,更加使人怀疑该案背后的猫腻。[34] 哈尔滨、领导亲属和宝马的关键词,暗示者穷人和富人的对立、金钱和权力的纠葛以及失去制约的司法腐败,构成了有钱者为富不仁、欺压百姓的传统戏文,为公众提供了集体宣泄的机会。[35] 同样发生在哈尔滨、剧情一波三折的林松岭案件[36],不管是开头流传的“六警察当街殴死大学生”,还是中间演绎的“林衙内逞凶袭警察”,都有着千夫所指的特权阶层的脸谱,同样浸透了善与恶、强与弱的对比。2009年最激荡网络的邓玉娇案件,虽然最早的报道仍用“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等词汇来叙述这起刑事案件[37],但经几大门户网站转载,迅速引起关注。其中,娱乐城、修脚女、地方官员等元素被抽取出来,该案从此被定格于“烈女刃淫官”的当代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