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何海波
【摘要】文章通过对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几十个案件的考察,多方面地描述当前中国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关系的现实图景。在司法实践中,强烈的公众意见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但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往往基于一种贫富强弱、好人坏人对立的道德情感,但特定案件形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有相当的偶然性。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压过对普遍政策的关注,甚至常常卷入到对真真假假的具体案情的探究中。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其信息常常是片面的,其意见可能是情绪化的。案件所涉问题的性质、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和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对司法决定产生不同的实际影响。公众意见对政策性问题的实际影响都比较有限,而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不同群体高度一致的意见极易产生影响。公众意见的影响多是通过政治领导的干预得以实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缺乏任何体现。这一点显示了司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实际运作的距离。法院作为一个裁判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也缺乏关注公众意见的自觉。发挥公众意见对于实现个案公正、促进制度完善的影响,还有赖于一个宽松的报道和言论氛围,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以及公众自身理性辩论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司法判决;公众意见;轰动性案件;合法性;法律共识
【全文】
在中国法学界,司法判决应当如何对待公众意见,是一个敏感而又隐讳的话题。总体上讲,中国学者对于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持抵触的情绪。在司法中,“民愤”被普遍认为是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敌人,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受其影响,在定罪量刑中不应当考虑。[1] 当法院系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的口号满天飞,法学界以沉默的方式表示了集体的抵制。当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除了以法律规定和治安总体状况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3],以及要根据民意表达和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4],引来了一片质疑和争论。[5] 对于法律学者来说,法律很大程度上是法学家们建构的知识体系,法治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家之治”,对法律的解释自然也应当由他们说了算。法律学者还意识到,中国的司法还太幼弱,经不起公众意见的炙烤,它需要小心呵护,需要与社会相对的隔离。
然而,公众意见时时撞击着法院的大门。在刚刚开张的新的世纪,从孙志刚案件、黄静案、佘祥林案、刘涌案、邱兴华案、杜宝良案、綦江虹桥垮塌案、宝马撞人案、彭宇案(公车乘客撞路人)、许霆恶意取款案、邓玉娇案,一系列的案件占满报纸和网络,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相关领导和法官的抉择。公众对司法案件施加影响看来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发达,公众意见有可能被累积和放大。就个案来说,强烈的公众意见影响不都是坏的。至少在孙志刚案件、杜宝良案、綦江虹桥垮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中,法院的判决顺从了公众的意见,法学家们似乎也欢迎公众的意见。
法律自治理念与公众意见实际影响的反差,暴露了法学研究的“阿基里斯之踵”。原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中似乎找不到公众意见的存身之地。即使一些同情公众意见的学者,似乎也还没有找到对待公众意见的实践立场和理解公众意见的理论框架。
中国当代学者中不乏把社会共识作为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的思路的。张琪教授提出,通过不断的论辩、试错和纠偏,逐渐形成法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解决目前法律信仰缺失的一个重要环节。[6] 周光权和梁根林两位教授指出了刑事法对公众认同的依赖。[7] 在我们着重讨论的司法领域,谢新竹法官强调公众普遍认同对于司法判决的价值。[8] 葛洪涛博士则在法律解释的视角下,借鉴哲学解释学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把司法判决正当性的获得理解为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9]
在理论阐述之外,也有一些学者通过司法个案,对公众意见与法院判决的关系作出富有启发的论述。苏力教授在评析刘涌案件时,提醒法律人:“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的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10] 顾培东教授曾经以许霆案为例,对公众意见的性质及其与司法判决的应有关系做了稳实而中肯的解析。他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导意见表述为“公众判意”,主张公众判意可以作为司法机关个案处置的参考,但也需要加以辨识和引导。[11]
但是,现有的讨论理论阐述多于经验研究,个案分析多于全面考察。而“解剖麻雀”式的个案研究,无法提供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影响的一般图景。例如,公众关注哪些案件?他们分别通过什么途径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他们的意见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本文试图通过对近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几十个案件的梳理,更加全面地考察当前中国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的关系。
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论述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正当性的一般理论。但我仍想简单地交代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专家、公众和领导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共识对法律选择构成限制,并为司法决定提供了合法性。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放弃独立判断和理性说服的义务,但有必要关注、考量和回应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普遍共识。在此框架下,本文关注的核心是,当公众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加入到法律议论中,他们对于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 研究方法与材料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的分析。在美国,司法判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完备的数据库,每一个案件中每一位法官的态度都能够查证。在1930年代民意调查手段发展起来以后,对重大的法律争议每每有即时的民意调查数据可资查证公众意见。1990年代以后,更有政治学者建立了复杂的指标系统——“斯蒂姆森情绪指数”——来衡量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态度。[12] 而在中国,对公众意见和司法判决做定量研究目前还是非常困难的。许多重大案件连判决书都找不到,找到了往往也只有三言两语,无法从中了解法院的实质判断和推理过程。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能够比较迅速地了解案件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精确地了解公众意见目前仍然有相当困难。除了个别案件有不太可靠的网上民意调查,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关注程度、所持的意见基本上无从确知。我将根据媒体曝光的强度来推测公众关注的程度,根据媒体所表达的立场来推测多数公众的态度。除了特意搜寻相关报道,我对公众意见及其强烈程度主要依靠一个“当代人”的感觉。当代人意味着一种特殊身份,包括对情境的亲身感受和难以言传的知识。
我所搜集的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关系的个案材料,主要限于最近10多年各地法院审理过的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具体地说,第一,法院受理和判决的案件。有些事件虽然与法律有关而可能进入法院审理,但结果没有进入法院审理,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司法活动。例如,陕西“夫妻观看黄碟案”最后以公安部门道歉和赔偿告终[13],“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被检察部门撤销逮捕、无罪释放告终[14],重庆“最牛钉子户”也以当事人和解结案[15]。假如这样的案件进了法院审理程序,舆情沸腾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施加影响,但它们没有进入法院审理,我们不便猜测它的效果。有些案件虽然进入了法院审理,并引起公众强烈的关注,但法律争议不是它们的核心问题。例如广西南丹矿难[16]、阜阳劣质奶粉案[17]、“齐二药”假药案[18],国家药监局、上海社保局和阜阳法院腐败窝案,关键在于揭露;一旦案情被揭露,判决通常不会引起巨大争议。这并不是说这些案件不存在法律问题,相反,对它们判决尺度的掌握仍然考虑了公众的舆论。还有些案件虽然被提起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些案件仍然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例如,蒋滔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19]、李刚诉卫生部牙防组案[20]。法院是否受理这些案件,也检验公众意见影响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