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该条规定是对《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重申,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未越权,主要理由如下:
《
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
四条规定:“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