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吗?
邱永红
【全文】
近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题为《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以下简称《报道》一文)的评论文章。对此,笔者通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后,认为其主要观点(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从法律上而言是站不住脚的,兹缕析如次。
一、新闻媒体不得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属于《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
《报道》一文提出:“新闻媒体是一种社会公器,它对新闻事件报道与否,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其新闻价值,而不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已将信息公开,或者他们是否愿意公开。上市公司的信息并不是国家秘密,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只要遵守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应该再有别的考虑”。
我们认为,其观点与现行法律法规违背。
上市公司非(未)公开重大信息属于内幕消息,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泄露和传播,对此,我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作了明文规定。
《
证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显然,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即尚没有依法公开的重大信息)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此外,《
证券法》第
七十六条进而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