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以前是债务人期满不履行的时候可以进行实现,现在银行设定了一些条件,比如:不按照用途使用贷款,有时候是没有按期报告财务情况,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中有虚假,甚至回溯到贷款当时有欺诈行为。发现这些情况的时候,银行都可以提前收贷。所以,企业贷款的时候也要注意,要更加诚信。
第三是理顺了物担保和人担保的关系;第四是简化了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第五是集合了合同效率和物权效率;第六是完善了最高额抵押的规则;第七是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区间;第八是规定了留置权和其他权的授权顺序;第九是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只是一个开始
总的趋势,《物权法》顺应了金融经济对物权的要求,因为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质押物不是有形物,而是无形的权利和财产,今后企业无形财产的含量会越来越高,这是全世界普遍的趋势。无形财产的保护和无形财产抵押的规则也会加紧制定。
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不是当年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时期的实物经济了,过去经济流转的产品都是实物产品,要么是粮食、牲畜或者是工业产品,现在除了实物经济以外,还有知识经济,还有金融经济。现在我们的产业的关系,如果说19世纪的银行家是工业家的账房先生,那么今天的工业家就不过是银行的打工仔。也就是说,企业对金融的依赖度非常高,现在很难见到一个跟银行不发生关系的企业,个体户开一个小饭馆可能也要向银行贷款,都要牵涉到金融经济杠杆,而金融经济这个循环链是非常复杂的,欺诈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我们希望有机会下一步通过立法完善这方面的管理规定,《物权法》是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面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加以完善。
因此,我们真正讲中国的《物权法》,绝不是指这一部法律,而是以这部法律为基础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涉及到财产权的规则体系,还需要一个前进中的发展过程。欢迎大家今后根据你们企业的需求,就未来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流转遇到的问题,随时和我们沟通,我们共同推进中国《物权法》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