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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从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看,它完全能够满足诉讼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首先,诉讼证据的特点是针对事实有无的意见证据。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心理事实的有或无。其次,诉讼证据的特征必须坚持同一性的认证过程,即同一的比对标准、同一的比对方法,同一的比对过程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坚持对事不对人原则,按照案件客观现场进行动态心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题,用同一套题测试涉案嫌疑人,体现了同一性原则。但是,采用美国测谎的方法却不是这样,首先,它所检测的是口供的真假,即是否说谎。口供有可能真,也可能假,还有可能真假混杂,但是口供与客观证据不能画等号,即使说了假话也有可能与案件无关,这里面存在着许多难以区别的变数。其次,美式“测谎”根本不尊重同一性原则,按照口供出题,每个涉案人的口供都不一样,出的测试题也不一样。


  

  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应用,客观上已经提出了应由诉讼法律来规范的要求。但是,基于当前中国心理测试领域的这种状况,笔者认为,目前让其进入诉讼证据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前应该优先考虑的是从加强专业建设的角度,确立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确立仪器生产准入标准、确立科学的实测理论和方法等,对实测结论评判合法有序规范以及实测结论使用合法有序规范等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只有在这些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心理测试结论进入诉讼证据才可能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唯此,我国的诉讼证据建设,才能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简介】
武伯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泽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武伯欣、张泽民:心证,群众出版社,2004
周斌:测谎技术革新能否促进立法,《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8日
武伯欣主编.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教程纲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现状与应用展望,《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
张泽民.我国推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审慎抉择,《甘肃警官学报》2008年第1期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概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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