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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综上所述,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对于查案、审案的辅助作用是显著的。在侦查阶段,是摘清案情、认定或排除嫌疑人的一项有效技术手段;在审判阶段,除了具有上述作用外,还能为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提供参考依据。笔者曾经数十次应邀为法院测试案件,最后的审判结论中虽然多数没有提到这项技术的鉴定结论,但对案情的认定却是采纳了心理测试所获得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关于心理测试技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讨论,对于最终确立这项技术的司法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是大有裨益的。


  

  二


  

  然而,考虑到中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现状,笔者对于将其测试结论列为法定鉴定证据,又是心存忧虑的。


  

  众所周知,曾经震惊全国的云南昆明杜培武冤案,在2000年被媒体曝光后,人们才知晓此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曾两度对杜培武使用过所谓测谎技术。第一次测谎是由在美国商业测谎学校学习过的测谎专家进行的,测试的结果认定杜培武说谎,认为杜的妻子和其情人被杀害就是杜所为。审讯人员坚信测谎结果,对杜培武采取了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最终迫使杜培武做出有罪供述。此案经过一审做出死刑判决后,杜培武本人和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书,直指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但是,办案单位又请来另一位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第二次测谎,这位测谎专家还向法庭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由此导致二审终审也判决杜培武有罪。


  

  2001年被全国媒体曝光的安徽芜湖刘明和冤案,又是一起由所谓测谎专家先认定说谎,随后出现刑讯逼供,进而导致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才被改判无罪的冤案。而对刘明和进行测谎的所谓的专家,就是曾经参与过杜培武案第一、二次测谎的那两个人。


  

  为什么同样是测试,在准确性上却有着天壤之别?问题就出在心理测试的理论及其方法是否科学上。笔者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有一些测试专家和他们所培养的测试人员,都是使用美国过时的所谓“测谎”理论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使用美式准绳测试法等,其主要内容是来自上世纪40年代美国里德学派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心理学渊源是华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其实质是把人的复杂的心理活动简单化、生物学化。他们认为人在说谎时的紧张情绪与生物指标变化是一对一的唯一关系,这种机械、僵化的认识,必然导致对实案心理测试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的心理活动统统都不考虑;根据这种理论设计的测试题也不可避免存在着简单化和程式化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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