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
武伯欣;张泽民
【摘要】“测谎”,是日常概念,绝非科学术语。其科学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测试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说法很多。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现状,不容乐观;研讨其证据价值,必须首先对此状况及问题有深入了解。鉴于目前的混乱状况,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诉讼证据;测谎
【全文】
近几年来,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出和引发讨论的一个问题——测谎的结论能否进入证据领域?对于这个问题,说法很多,争论不休。
毋庸置疑,当我们在专业的讨论中谈及“测谎”这个词语时,它只是一个日常概念,而绝非科学术语。科学的称谓,应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为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
实际上,这项技术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个其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在它的诞生地俄罗斯和美国,至今还有人对它的科学性、精准性持怀疑态度。如美国只有36个州的法院明确地将心测结论列入法庭证据。但是,这项技术伴随着心理学、生物学以及电子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取得新进展。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开展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接受、认可这项技术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民国时国民党主政时期,就已有将此项技术用于调查案件和相关的研究应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经历了从否认、批判这项技术,到近30多年来重新认识、研究并推进这项技术应用的过程。迄今,从国产仪器的研制到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都已达到了相当水平。公、检、法等部门查案、审案中的应用也已比较普遍。因此,证据领域是否可引入心理测试结论,日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此项技术在应用中产生的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以及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使得人们对它的科学性及应用等又不能不持保留态度。粗略归纳一下,中国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心理测试技术能用于刑事案件,但不能应用于民事案件。如果应用于民事案件,就是干预个人隐私权,进而导致侵犯人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