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一步将视角投向集体土地改革领域,我们认为农地产权保护的立法整合更是迫切。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了今后农地改革的方向:走向公益用地征收和私益用地流转的双轨制。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一大批公法、私法规范面临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我们应当遵循1988年和2004年两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尽快修改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取消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不合理限制,实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权,同市,同价”;同时,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将土地管理法修订为《土地基本法》,制定《土地征收法》、《土地利用规划法》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地价公示条例》、《地价评估条例》、《土地出让金管理条例》等,适时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逐步实现土地行政的规划管理,实现集体土地“公益征收”与“上市流转”的双轨制,为农地产权改革,提供完善的公法保护体系。同时,要制定《农业产业化促进法》,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按股分红,引导农民离开农业,走出农村。
五、结语
正如恩格斯所言:“迄今为止社会的一切进步,都来源于人的卑劣的私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就是一场由计划到市场、从人治到法治、从国家到社会,从“一大二公”到“公私并存”的深刻变革。在这场演进中,保护私有财产权成为整个改革的动力和轴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这场由财产权引发的改革仍在进行当中。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的行政法治改革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变迁似乎印证了这样一个判断:只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法治、民主、自由、平等……就会在商品交易中次第绽开;前三十年的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展开的,未来也一样;财产权保障需要民主,也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还能促成宪政、法治的生成。只要国家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格就会独立,自由就有保证。在私有财产权这张天然的屏障后面,政府退一退,社会进一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就会悄然生成。国家、社会和公民,因财产权这根纽带微妙地联结在一起。同样,我们的“三农”问题和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根本的出路在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实现了立法与行政正义,保护农民的财产权;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城乡一体化,引导农民别乡进城。否则,任何的限制集体土地流转,不合理的垄断土地市场,都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背的,都是和改革开放相背的。
今天,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如果说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初步成型的话,改革开放的攻坚战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法律秩序建构和打破垄断利益。后改革开放时代,改革需要新智慧,新魄力,更需要法治化。我们需要把已有的改革事实法律化,我们更需要解决好未来改革的正当性、合法性、合宪性问题。
因此,可以说,又到解放思想时。
【作者简介】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如徐友渔先生受《经济观察报》之邀,从1977年恢复高考说起。参见徐友渔:“1977-改变命运的开端”,《经济观察报》2007年6月1日;张五常先生“武断”地认定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一九八○,参见张五常:“国家三十而立乎?——为《信报月刊》三十贺”;吴敏先生曾风趣地以“虚岁”和“周岁”之分,认定改革的“周岁”二十九,“虚岁”三十。参见吴敏:“中国三十年改革最滞后的两个领域”,选举与治理网,2007年5月18日。通说认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应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元年。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在政论界,著名时评人皇甫平先生在兴云讲坛发表“中国改革三十年”演讲;在传媒界,《经济观察报》率先开办“开放1977-2007”专题,回首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其他媒体纷纷跟进。
应松年总主编:《中国行政法二十年》(丛书)。《丛书》搜集的起点大都是1978年。另参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总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高鸿钧、江必新、姜明安等:“凤凰涅磐——‘法科三十年叙事’专题报道”,法制网2007年5月27日。
江平:“回顾与展望”,载于“坚持实事求是,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笔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页。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共有两大法律支柱,即财产权和合同自由。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页。
邢毓静:“当前学术界对中国资本外逃测算的比较与评论”,《开放导报》2000年12月第12期,第24—26页。
季卫东:“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
江平:“回顾与展望”,载于“坚持实事求是,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笔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页。
田宝会、刘静仑:《私有财产权与法律改革——1978-2003中国法律改革史考察》,《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孙泽学:“1978—1984年农村改革之中央、地方、农民的互动关系研究——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目前的研究,大都将关注的焦点投向2005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而事实上,河南省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尽管这个《意见》不及前者完备,但作为中部或者说农业大省,这样的探讨似乎更能说明些什么。
王成:“重庆新特区开国内先河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重庆商报》2007年6月15日;杨光毅:“成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入股等4种流转方式”《重庆晨报》2007年7月2日。
谈佳隆:“广东酝酿宅基地上市”,《中国经营报》2007年2月12日。
莫于川:“宽容看待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探索”,《法制日报》2007年7月4日第3版。
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只能用进一步改革来解决。需要警惕的是,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参见皇甫平:“改革不可动摇”,《财经》2006年1月18日。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C.H.麦基文著:《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2版,第122页。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6页。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还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受到干涉。从这种意义上说,财产权之中,不仅包含了这种权利排他性支配权,还包括了合同的自由。
季卫东:“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第48页。
赵海均:“农业的出路在哪里?”,载于《破解中国经济之谜》,香港社会科学出版2002年版。
参见傅小永、曾繁旭:“张五常:我现在对中国更用心”,《人物周刊》2007年4月21日,第26页。
转引自王霞、尤建新编著:《城市土地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68—69页。
早在数十年前,费孝通先生就提出这样的主张。当下,张五常、茅于轼、周其仁等一大批经济学者亦持赞成态度。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方世荣:《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石佑启:《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方式之演变》,《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5期。
王学辉、邓蔚:《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序言),第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6页。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
肖唐镖:“二十余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2期,第51-60页。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3页。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陈端洪:“《财产权与宪政》译序”,载《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315页。另见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15页。无独有偶,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也认为,“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度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目的就是使一套综合性的规则体现在客观的法律结构中,这套规则不会出现政治狂热和立法机构的变化而变化。”参见道格拉斯·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版,第212页。旅美学者冯象也曾著文追问“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参见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0页。
See 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64(73),PP73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