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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四)

  
  (五)促进司法与社会和谐

  
  从法律意义上讲,和谐是指矛盾的有效化解,负面力量转变为有效力量,变被动为主动性行为,且是有价值行为。社会的发展具备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任何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司法裁判工作不只是其严肃、严谨的一面,还有其灵活性、人性化的一面,有其服务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司法功能全面的发挥,能够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类社会矛盾,化解不良的社会因素,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司法的综合调整功能往往体现为社会综合发展的调整器,维护着社会秩序与稳定,推动着社会的整体和谐,是法律精神与道德因素完美结合与体现的最佳媒介。

  
  1、法律保障与协调功能作用的发挥。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的功能更多的体现在规范与引导,司法手段的作用更多展现在调节与保障,社会生活需要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保障,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安全更需要保障。在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无不体现在规范与法律的框架之内,既全面反映人类物质、文化增长的需求,又同时体现国家和社会如何提供更多、丰富多彩、高质量的符合精神文明发展需求的精神产品,提供最好的服务,以此减轻法律、法规和司法在约束与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拘束性,提供与倡导宽松的、协调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广阔空间。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法律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当法律规定稳定一定时期以后,社会发展中就会产生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社会事物常常与以原设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发展轨迹是有出入的,有时甚至会产生较大冲突。现有法律规定已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社会现象。本是法律调整社会,却很可能转变为社会调整法律了。面对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和对立,司法裁判的过程就要更多考虑为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如何由法律规定作出让步,一切围绕法律服务这一社会宗旨而展开法律的适用。

  
  第一,法律的规范性因社会发展而应得到发展。法律规范是立法者根据规范总结加以规定的,既可能有一定超前性,但同时又可能是稳定的,甚至是保守的。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化,恰恰说明社会发展尚未进入成熟期;制度的不断调整也说明我们制度的设计亦不成熟,这对于法律规定的稳定性,以及裁判的统一性显然是不利的,需要在社会需求与法律稳定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需要在法律适用上有一个灵活性条款,能够去规范可能发展了的社会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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