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的稳定性
市场交易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许多新兴制度属于引进和创新,并未形成固有模式。即使我们之中有的曾有留洋的背景,也不可能做到各行各业均有所了解和熟悉。当新的制度的交易模式引进之后,或者金融创新之后,不可能完全掌控其可能发生的运行故障。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已经发生的风险和问题,是彻底予以否定,还是在予以肯定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为了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可持续性,鼓励制度创新应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掌握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前提是应当控制风险,及时化解风险,维护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安全,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所适从。司法不但有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亦有参与制定立法和规章的责任,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更能体现司法参与经济生活,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稳定性的功能。
(三)维护意思自治,确立权利本位原则
市场主体参与交易与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诠释商人之利益追求,应当符合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根据成文法规定应当订立契约,减少空口无凭的口头合同。当各方主体按照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自觉履行时,已经履行完毕的方式、要求,也应当视为市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各个市场主体共同构成整个大市场,他们是市场的主人,唯有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才能真正领会市场发展的真实情况,以及各个主体追求的利益目标所在。之所以不赞成法官先入为主地判断市场主体的意思表示,还在于司法干预的职能在弱化,通过化解矛盾,推进市场良性发展才是司法的魅力之所在。对于市场主体,乃至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有一个不断理解和认识的过程,在法官介入不深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对市场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必须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了解,运行方式的领会,才能逐步理清市场矛盾的根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打下良好基础。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表示,就是认可其权利本位追求,通过对市场主体正当权利的保护,才能有利于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四)维护合同有效性和稳定性,鼓励和促进交易进行
商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实现商业利润,首先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交易,不应首先确认交易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其次应当恪守诚信,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交易,行使正当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并不能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额外利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鼓励并促进交易的达成,既应当是商人追求的交易模式,也应当是司法掌握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