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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退伙制度的若干立法盲点与克服

  

  对我国而言,既可借鉴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时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在新法中补充一条规定:“经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减少出资,但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也可直接借鉴德国和日本关于有限合伙人减资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减少其出资后,对于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所在地进行变更登记前所产生的企业债务,不免除原来的责任。对于登记后2年内未提出请求或请求预告的合伙企业债权人,其债权自登记时起经过2年而消灭。


【作者简介】
袁碧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英)卡罗林·布莱德里:《21世纪英美合伙法》,刘小燕、冉昊译,(EB/OL).http://www.iolaw.Org.cn/paper/paper179.asp/2006—10—27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3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50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78条81条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7页。
见《民法通则》第12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50条
第48条第三、四项情况原合伙人都不存在接替人。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73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65条
见新《合伙企业法》第81条
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廖凡:《美国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初探》,见(EB/OL).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n/article/default.asp?id=3478/2006—10—27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资,其自身一般不得参与企业经营,因此,一般也并不需要特别具有某些资格,这种情况在普通合伙中更为常见。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企业表现为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即指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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