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利益原则从共和国时期作为特别优惠开始使用,经过了古典法和后古典法时期的发展和完善,在罗马法归责体系中已经成为与过错原则同等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罗马法确定当事人责任种类和等级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性原则。罗马法中的其他优惠制或特别规定只是立法者基于公平原则对利益准则的修改和补充,这些特例丝毫无损于利益原则作为基本准则的地位。
在优士丁尼法中,优士丁尼不但以法律形式完全确认了利益原则的准则地位,而且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原则,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一套与该原则相协调的勤谨注意的等级,从而使利益原则在优士丁尼法中不但是决定责任程度的标准,而且也是衡量赔偿的依据。然而,应当指出,这一准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同样受到为优士丁尼充分肯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修改法定责任规则的制约。
最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优士丁尼正是根据利益原则创制了过失的等级并以此为依据重新调整了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经济利益最终战胜了长久以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人身关系,揭开了契约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作者简介】
丁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HerenniusModestinus,赫雷宁·莫德斯丁,公元3世纪法学家。
参见: Francesco M. De Robertis: La Responsabilitàcontrattuale nel sistema della grande comp ilazioneà, Cacucci Editore, Bari 1994,第64 - 65页。
参见: J. 3, 14, 2 - 4;《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60 - 161页。参见: D. 30,108, 12; Corpus Iuris Civilis I,Weidmann 1993.
参见: D. 13, 6, 5, 2; Corpus Iuris Civilis I,Weidmann 1993。
参见: J. 3, 14, 3;《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60页。
参见: Pasquale Voci: l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Milano 1994,第387页。
QuintusMucius,库尹特?穆齐,公元前1世纪法学家。
参见: D. 13, 6, 5, 3;同注4引书。
参见: Collatio 10. 2。Collatio是除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外的、今天我们尚能读到的汇集罗马法学家著述的一部文集。莫德斯丁的论述引自该文集第10章第2条。
Sextus CaeciliusAfricanus,塞斯特·凯其里·阿富里坎,公元2世纪法学家。
参见: D. 13, 6, 5, 2;同注4引书。
参见: D. 13, 6, 5, 3;同注4引书。
参见: J. 3, 14, 2,是使用借贷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 J. 3, 14, 3是寄托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 J. 3, 14, 4是质权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同注〔5〕引书,第160 - 161页。J. 3, 24, 5是赁借贷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同注〔5〕引书,第178页。J. 3, 25, 9是合伙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同注〔5〕引书,第180页。J. 3, 26, 13是委托契约的典型责任形态,同注〔5〕引书,第183页。
参见: D. 13, 6, 5, 10,同注4引书。
Iuventius Celsus,尤文第·杰尔苏,公元2世纪法学家。
任何法律都有例外,罗马法亦如此:临时受让人(p recarista)享有全部契约利益,然而却只对故意承担责任。
参见: D. 17, 2, 72;同注4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