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现代型诉讼是伴随着对传统民事诉讼框架与构造的冲击和反思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民事诉讼理念和相关的程序制度安排,具有区别于传统型民事诉讼的诉讼构造及其独特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如前所述,传统民事诉讼所预设的纠纷类型一般都是平等主体间的“一对一”纠纷,法院通过适用立法机关预先制定的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归属,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这种解决纠纷模式下,主体间的系争利益都是特定化、具体化并且是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法性质的权益纷争。反观现代型纠纷,其外在化的形式往往表现为或是围绕集合性利益、扩散性利益等多数人利益的纷争,或是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性和对等性的纷争,表现出很强的公益诉求,因而势必会出现适用传统诉讼模式难以解决,而必须通过法的创造、政策性判断等途径加以解决的情形。概言之,现代型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领域——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就势必会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和运作形成冲击。[10]因此,现代型诉讼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法典基础之上、用于解释和解决现代型纠纷的一种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它的出现对于传统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证据的提出和收集、当事人适格理论,甚至自由主义诉讼观、纠纷解决的诉讼功能定位等提出了挑战,从而为反思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和契机。
二、现代型民事诉讼的构造
1976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bram Chaye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公共诉讼中的法官角色》一文,在美国引起了巨大反响。[11]该文从1950年后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新型诉讼中,提取其现代性的要素进行解剖,提出了公共诉讼不同于传统诉讼的8个特征:[12]
1、以前的传统纠纷都是围绕着个人的权利义务争议展开的,诉讼的解决也被限定在当事人争议的范围内;而公共诉讼则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确定审理的范围。
2、传统的纠纷当事人乃是由于个人利益之争所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对立;但是公共诉讼的当事人并非完全对立。当事人的数量也会随着诉讼的进展逐渐增多。
3、传统诉讼中的法院着眼于调查已经发生的事件,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实审理、适用法律作出判定。可见法院仍然扮演的是传统的司法角色:解决纠纷并保护权利。而公共诉讼讨论的却可能是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害。因此,与其说法院是司法机关,不如称其为立法机关。
4、传统的诉讼中,法院针对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提出相应的救济办法,可以说权利与救济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对应,此外,判决的效力也仅仅及于直接的当事人;然而,法院在公共诉讼中可能会针对未来发生的损害提供灵活的救济方式,而这种救济方式也没有传统救济方式所谓的对应补偿色彩。法官在提供救济的时候,必须预见未来的事态发展,按照一个大方向决定救济的路线。同时,法院判决的效力往往波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5、传统的诉讼中,由于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逻辑对应关系,所以救济的内容也是事先限定好的;而公共诉讼中的救济内容却由参与诉讼的人协商决定。
6、传统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就不再染指案件,然而公共诉讼中的法院即便是在判决后也并非就此与案件脱离干系,而是仍对案件保留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