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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

  
  (三) 云右卫门案件

  
  案件概要:有名的浪曲师桃中轩云右卫门的浪曲登记了著作权后,出让给某德国人,该德国人将曲子录制成唱片。之后,侵权人将该唱片加以复制后出售,被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刑事诉追,德国人附带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原审法院在判决被告有罪的同时,认定其行为还构成民事侵权,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上诉,大审院撤销原判,指出:浪曲的品位低下,属于随手之作,不应该赋予其有著作权。既然没有著作权,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该案件是典型的以权利被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判例。

  
  (四) 大学汤案件

  
  案件概要:受害人购买了“大学汤”字号并租用该建筑用于经营浴室业。6年之后解除建筑物的租赁合同,将建筑物归还出租人。出租人在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就将建筑物出租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仍以“大学汤”字号经营浴室业务。为此受害者将原出租人起诉到法院。大阪控诉法院以“大学汤”不是权利为由,认为原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大审院作出撤消原判重新审理的判决,指出:作为老字号,“大学汤”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出租人的行为影响了“大学汤”的交易权利,所以构成侵权。该案件成为日本侵权行为法从以权利被侵害作为构成要件向违法性转变的划时代判例。

  
  在其他制度方面,判例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里只是通过几个案例的介绍,就可以看出判例在日本侵权行为法发展中的作用。

  
  四 简单的结语

  
  1.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是与日本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重要的是,在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日本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能够及时把握时代的需要,及时提出许多适应日本社会发展的学说和主张。

  
  2.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在早期多接受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影响,在现代则多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显示了日本社会的发展与时代发展紧密关连的轨迹。

  
  3.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界表现了积极的进取态势,而实务界则相对保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了日本社会文化对司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非常深刻。

【作者简介】
刘荣军,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1]参见:[日]加藤一郎著《侵权行为》第7页(有斐阁,1957年版)。
[2]参见:[日]加藤一郎,前往书,第14-15页。
[3]参见: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第328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
[4]参见:[日]清水兼男《侵权行为和民法416条类推适用的成立与否》载于加藤一郎?米仓明编《民法的争点Ⅱ》第164-165页(有斐阁,1985年版)。
[5]参见:[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律实现中的作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89卷第9期,第1033页(1973年)。
[6]参见:[日]石原治著《不法行为改革》第221-224页(劲草书房,1996年)。菊地秀典《侵权行为法学的新思潮-寄语共同体正义论》载于《比较法》第37号,第157页以下(1999年)。
[7]参见:渠涛:《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藤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288页以下(法律出版社1994年)。
[8]参见:于敏,前注书,第80-81页。
[9]我妻荣:《民法—债权》,岩波书店1930年版,第168页。
[10]加藤一郎,前注书,第68-69页。
[11]渡边武文:《证明负担的减轻》,青山善充、伊藤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争点(第三版)》,有斐阁1997年版。
[12]参见:[日]大审院大正5年12月22日判决,《民事判决录》2474页。
[13]参见:[日]最高法院昭和36年2月16日判决,《民事审判集》(2)244页。
[14]参见:[日]大审院1914年7月4日判决,《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20辑,1360页。
[15]参见:[日]大审院1925年报1月28日判决,《民事判决录》第4卷,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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