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70年代以后,日本社会的工业化程度已经赶上西方国家,而且已经从传统的工业国向消费型国家转变。因此,消费者与生产厂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在消费型社会中,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如果仅仅能够利用过失主义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总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自70年代中期以后,各类消费者团体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理论界也开始大量讨论无过失主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的一些判决开始逐渐尝试性地适用无过失主义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会终于在1995年7月1日通过了《制造物责任法》,并赋予了其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地位,确立了缺陷责任原则,从其核心内容看,实质上是吸收了无过失主义原则。
2.侵权行为的构成
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有过失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其它特别法中,基本上也是根据这一构成要件来规定各自领域侵权行为的构成。
3.受害人权利范围和加害人的侵权防止义务的规定
侵权行为法发源于西方国家,日本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引入的。侵权行为法的重要规则之一就是界定受害人的权利范围。与侵权行为法同时引入的概念中,与过失关连的是“危险”、“风险”,所以又被称为危险责任立法。借用“危险”或“风险”概念,可以界定受害人的权利范围,实质上也同时确定了加害人必须负担的义务。与此相关的“危险”、“风险”领域包括:对人的身体、财物的直接侵害,违反诚实信用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的侵害,抽象的危险、契约支付危险等。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法律规定行为人除了不能将这些危险或风险强加于他人之外,还课以特定的人以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4.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日本民法第416条规定采取了责任原因和损害赔偿范围相结合的做法。这是与第709条规定的加害人必须有过失的要件规定相联系的。将责任原因和赔偿范围结合的规定,实际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 学说及其发展
在日本侵权行为法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学说对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通过介绍学说的发展,更能够了解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和现状。
(一)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