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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本质论(下)

侵权责任本质论(下)



——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曹险峰


【摘要】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缺陷弥补最佳的方案。
【关键词】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
【全文】
  
  二、问题之解决

  
  既然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置于侵权责任中有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就应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做法,纯化侵权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归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之中,推而广之,还应设置“绝对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确立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1] “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2]物权请求权为德国民法典首次加以明确规定,是指消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的妨碍,从而恢复物权人原来完满的权利状态的权利,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和将来可能的侵害的请求权。[3]自德国民法将物权请求权明确规定到民法物权制度后,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也予以借鉴而分别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该种权利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自从德国民法典正式加以规定后,在民法物权制度中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物权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不少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五类,即:(1)停止侵害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返还原物请求权。[4]我们认为,此种观点不是十分贴切的。首先,就恢复原状请求权而言,其应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之内容。恢复原状,也称回复原状,“系指在经济上或功能上回复其物于损害发生前之状态。”[5]在有体物遭受损坏的情况下,通过加害人责任的承担而将该物修复到原来的状态。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理论,物上请求权包括三种类型,即物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情形。所以说恢复原状不属于物上请求权(详细理由容后再述)。其次,返还财产,从请求权的角度观察,就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与德国法系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同义。停上侵害、排除妨碍,从请求权的层面命名,它们也属于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属于德国法系的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危险,从请求权方面考虑,相当于德国法系的妨害防止请求权。[6]综合之,我们认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停上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规定的实为德国法系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即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事实上,各国民法的规定基本相同,都认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7]而且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为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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