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7]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确切判断,票据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并不能通过挂失止付的方法得到最终恢复。我们认为,挂失止付的行为逻辑是挂失人丧失票据、付款人化解风险。挂失人的风险交由付款人担当,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有牵强附会之嫌。这或许就是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将其作为票据丧失后的法定补救措施之原因了。而我国票据法律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补救措施,完全是出于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道德考虑。
挂失止付并非适用所有的票据。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法规来看,《
票据法》规定未记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8]《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由此可推知,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作为一项失票的补救措施,自有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至于让他人冒领失票人票据金额款项。二是票据丧失,经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通知时起,不得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付款人将自己承担其付款的责任。[9]
在挂失止付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时停止支付。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则自第13日起,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10]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则不应当再接受失票人的挂失止付。
需要指出,挂失止付不是失票人采取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或者先行程序。因此,我国《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挂失止付,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11]对于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