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体处理
1、坚持调解优先——处理公司僵局诉讼的最佳求解
司法没有理由对公司僵局纠纷拒绝裁判,但判决并非唯一的司法手段。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是我国处理民商事纠纷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经验,尤其在当前立法不够具体、周延的情况下,调解可以作为法院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首选。[13]无论从最大限度地修复人合基础以维持公司,还是妥善处理僵局善后事宜,以争取最佳社会效果,调解程序在僵局诉讼中的适用,就如同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一样至关重要。只有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法院作出裁判才是适时和必要的。
2、强制股权置换——处理公司僵局诉讼的次优选择
强制股权置换是一种特别的股权退出机制,它是指由公司或者发生争议一方的股东收买对方股东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对于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讲,收购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避免了因强制公司解散带来的不利后果,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14]从国外的立法看,这种规定也较为普遍。如在美国,现有一半州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在德国,则通过法院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相类似的替代救济方法:退出权和除名权,即让僵局中某方股东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并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除名。
新的
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为通过采用这种股份收买的方式来使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并且,新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第
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也规定,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从而为股东退出提供了法律途径。因此,根据新
公司法,法院可以通过强制股份转让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替代方式。[15]
3、强制解散公司——处理公司僵局诉讼的无奈之选
(1)公司解散判决的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