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犯罪客体。中外刑法理论通说关于诈骗罪侵犯客体(法益)的认识几乎完全一致,即都认为其侵犯的是单一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法益),此处的诈骗罪即指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其客体为单一客体。但是,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直接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或双重客体),即其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2]有的观点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23]正是由于对诉讼欺诈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的这种认识,使诉讼欺诈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
我们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其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都是犯罪的直接客体,只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才能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否为刑法所保护,则取决于刑法分则对侵犯这种具体社会关系的行为是否有明文规定。对于犯罪的直接客体及其单复性的判断,只能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只有财产所有权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因为现行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是财产的所有权。而诉讼欺诈行为直接侵犯的另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不是其直接客体。因为我国刑法根本就没有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换言之,刑法既然排除了诉讼欺诈行为能够独立构成妨害司法犯罪之一,就意味着在诉讼欺诈行为中,刑法无意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尽管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这种社会关系也不能成为诉讼欺诈行为的直接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