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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透过上述诉讼欺诈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我们不难发现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对象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1.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这是诉讼欺诈的前提性行为。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履行完毕的真相进行隐瞒;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基于虚构的事实而伪造各种证明该事实存在和真实的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伪造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两者是诉讼欺诈前提性行为的一体两面,其核心是伪造证据。因为行为人仅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不能获得法院的裁判支持,必须通过伪造证据来达到其目的。作为诉讼欺诈的前提性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在程度上应达到两个标准:一是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事实和证据要求;二是行为人自认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的行为足以使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否则,行为人无法进行其后继行为,也不可能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2.提起民事诉讼,这是诉讼欺诈必备的形式要件,也是诉讼欺诈与一般的诈骗行为、伪造证据行为及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相区别的关键点之一。无论行为人虚构何种事实或者隐瞒何种真相,也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伪造证据,只要不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便不能称为诉讼欺诈行为。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威胁,但并不打算、也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是敲诈勒索行为,而不是诉讼欺诈行为。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诈取赔偿金,有学者认为这是典型的诉讼欺诈。我们认为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诈取对方当事人赔偿金的案件中,行为人有的直接从对方当事人获得钱财,有的是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获得赔偿金,但都不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诈取被害人财产,因而不是诉讼欺诈。


  

  由此可见,单从客观方面看,诉讼欺诈行为实际上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与提起民事诉讼两部分构成,用公式表示即诉讼欺诈 =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 + 提起民事诉讼。缺少了其中一项,则无法构成诉讼欺诈,由此也决定了诉讼欺诈只能由作为构成,而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3.诉讼欺诈的实质在于欺骗法院,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对被害人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作出错误处分。


  

  在诉讼欺诈中,行为人欺骗的对象是法院,是法院由于被行为人欺骗而陷于错误认识,并依职权以判决方式对被害人财产进行了错误处分。因而从本质上讲,诉讼欺诈是行为人意图以合法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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