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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内容与限制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票据法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16]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票据行为的,可以自己欠缺票据行为能力为由,向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17]②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在我国票据法上,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的居上签章的,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对超越权限部分不承担票据责任。[18]因此,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被代理人可以在相应的票据责任范围内以自己没有进行授权、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为由,对权利人进行抗辩。③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根据“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它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19]根据票据伪造的处理规则,发生票据伪造时,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因此可以对主张票据权利的任何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④票据上发生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在变造前签章。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只对变造前的票据文义负责,因此可以对票据权利人主张变造后的票据权利,进行抗辩。[20]⑤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或者权利时效经过而解除票据责任。欠缺票据权利行使或保全手续,即未为票据提示或未作成拒绝证明或未收到退票通知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此抗辩,拒绝向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责任。[21]同样,票据权利如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票据债权人。[22]⑥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业务活动的。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如果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业务活动时的,该债务人实际上丧失了相应的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当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债务人即可以此为由行使票据上的抗辩。[23]⑦承兑人撤销承兑的。此为承兑撤销的抗辩,是指汇票付款人以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承兑已被撤销为由对持票人的抗辩。[24]付款人如已经在汇票上承兑,而在将汇票交还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者,视为拒绝承兑。在这种情况下,该汇票的付款人可以自己曾有效的涂销了承兑而对一切债权人行使抗辩权。[25]

  
  3.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主要是票据上有“不得转让”记载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26]如果收款人以外的其它人持有存在此类记载事项的票据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出票人或承兑人就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7]当票据上有此类记载事项时,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如果请求该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该背书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向该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28]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由于特殊关系所得对抗之事由,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29]简言之,人的抗辩就是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由于该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此,离开了特定的债权人,如在债权人发生变更时,抗辩事由即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抗辩事由对抗新的持票人。[30]人的抗辩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产生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其二,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因此称为相对的抗辩),其三,这种抗辩关系产生于特定人之间,即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因素紧密相连(因此称为主观的抗辩)。[31]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不同,人的抗辩可分为两类,即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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