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瑕疵与留白
李绍章
【全文】
票据行为的通常状态是,依法为一定票据行为即可产生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正常确立。票据行为的异常状态是,未依法为一定票据行为,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不同于常态的变,甚至会衍生出非票据关系。其中,最为典型者,在票据法学上当属伪造、变造、涂销票据等。就中国票据立法而言,主要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这些均属于票据行为的瑕疵。另一方面,基于现实商事关系的需要,有些票据可以突破严格的票据行为的固有要件,就某些事项留白,授权他人补充记载,使常态票据关系得以圆满,此为票据的留白现象,在票据法学上称为空白票据理论。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1]一般来说,广义的票据伪造,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在学理上,票据伪造有时专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这种票据伪造属于狭义的票据伪造。[2]严格说来,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才属于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为其它票据行为则属于票据签章的伪造。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有伪造他人签章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票据的伪造必须是针对签章而言的。[3]
在票据实践中,票据行为人签名代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将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区分开来。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形式要件不同。票据代理的签章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人签章和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句;票据伪造则在票据上不显示代理关系,亦即以代理方式所进行的无权限的票据行为为无权代理,以代理签名方式所进行的无权限的票据行为为票据伪造。其次,客观结果不同。票据伪造的结果一般是为了伪造人自身的利益,而无权代理其结果往往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再次,概括授权与特别授权不同。当票据代理为特别授权时,超出特别授权范围的,应视为票据伪造;属于概括授权的,即使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也不为票据伪造。[4]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是票据行为的瑕疵之一。票据伪造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这里所说的“他人”,既可以四现实存在的某个具体的人,也可以是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人。“假冒他人名义”的形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也可以是伪刻他人的印章,还可以盗用他人印章或利用替他人保管印章的机会冒用他人印章等。不论采用什幺人的名义,只要未经其同意,则不影响票据伪造的成立。[5]
(2)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票据行为中,伪造者伪造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如果伪造者伪造的行为不属于这些行为,比如其伪造票据格式或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6]票据伪造行为不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者,因不属于票据伪造行为,所以,不由
票据法来调整,而由其他法律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