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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1)、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3)、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保证金问题

  
  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保证金的规定。由于单一的保证人制度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全国人大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保证金制度。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中增加保证金制度,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的情况下,取保候审适用受到限制现象,同时又有利于为落实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最低应为1000元,具体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来确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实践中有个别公安司法机关收取数额巨大的保证金的现象,笔者认为不妥。保证金的最高数额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名罚金刑的最高金额为限,不应当收取过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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