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黄荣昌
【全文】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审判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一方面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从适用范围上来看,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一条、第
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1998年4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五)、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六)、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