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主编:《商法》(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6页。
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页。
1869年在意大利的一个商业会议上,学者首倡统一
票据法运动;1872年在德意志的一个法律学会上,又议决编篡欧洲统一
票据法;1876年国际法律修正会议拟定了柏里门(Bremen)票据规则,后经修改称布达佩斯(Budapest)规则。1885年在比利时政府召集的一次国际商法会议上,议决
票据法案57条,1888年又议决
票据法案68条。所有这些规则和法案,都为后来国际
票据法统一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参见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910年,由德国和意大利两国倡议,由荷兰政府主持,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国际统一
票据法会议,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草案与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草案;1912年,又在海牙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制定了统一汇票本票规则和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规则。由于一战爆发使这些规则最终未能生效,
票据法统一运动也暂告一段落。但大会堂制定的有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则与公约,被称为海牙统一
票据法,并成为20世纪20年代各国票据立法的样板。参见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页。
刘永光、陈恭健:《
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页。
有研究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国家实行严格现金管理,信用集中到银行,限制和取消了商业信用。汇票和本票被取消,只允许使用支票,而且以转账为主,支票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工具。这是一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行政管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
票据法不可能有制定和颁布之可能。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在这期间,198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比较全面的地方性票据法规,对汇票、本票、支票等制作了系统的规定;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
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全国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
票据法》原第
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此次修改只是回应《
行政许可法》施行的要求,减少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事项,而并未涉及
票据法诸多可修改的基础性问题。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范畴,本书不作专节阐述,但我国现行《
票据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节一并作出简要介绍,特此说明。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4条第2款。
涉外票据的法律冲突一般包括关于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关于票据行为方式的冲突、关于票据行为效力的冲突、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冲突。参见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175页。
邢海宝:《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343页。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5条。
于莹:《
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第126页。
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我国《
民法通则》第
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6条第1款。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6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7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7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8条。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99条。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100条。
参见我国《
票据法》第
1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