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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立法要览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2.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票据法作为商法,固然属于一国国内法,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在这一点上与其它部门法并无差异,但票据法又同时具有商法所共有的特征——国际性。就票据本身来说,它具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为各地之间和各国之间商事交易提供服务,因此用以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跨地域性和国际性。票据法的统一运动首先在学者中论及。[4]这是有其实践根源的,因为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渐趋活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票据法律规则与制度存在冲突,会对国际商事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于是,统一各国票据法遂成为各国普遍具有的客观需求。自19世纪后期始,国际上掀起了统一票据法运动,进入20世纪以后,更是正式提上了日程,至今已经取得显着成效。

  
  经历了19世纪末票据法统一运动与20世纪初海牙统一票据法,[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着手重新推动因战争而中断的票据法国际统一运动。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先后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票据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公约主要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签署或参加公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及其它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至此,在国际上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然而,英国和美国没有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也一直拒绝参加这些公约,仍然坚持自己的票据法传统。所以,直至今天,世界上仍然存在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这两大票据法系。了进一步推动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扩大票据的国际流通,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该公约共9章,90条。根据第89条第1项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送交批准文件以后,才能生效。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将是大势所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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