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票据法作为商法,固然属于一国国内法,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在这一点上与其它部门法并无差异,但
票据法又同时具有商法所共有的特征——国际性。就票据本身来说,它具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为各地之间和各国之间商事交易提供服务,因此用以调整票据关系的
票据法,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跨地域性和国际性。
票据法的统一运动首先在学者中论及。[4]这是有其实践根源的,因为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渐趋活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票据法律规则与制度存在冲突,会对国际商事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于是,统一各国票据法遂成为各国普遍具有的客观需求。自19世纪后期始,国际上掀起了统一
票据法运动,进入20世纪以后,更是正式提上了日程,至今已经取得显着成效。
经历了19世纪末
票据法统一运动与20世纪初海牙统一
票据法,[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着手重新推动因战争而中断的
票据法国际统一运动。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先后召开了国际
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
票据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公约主要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签署或参加公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及其它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至此,在国际上形成了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系。然而,英国和美国没有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也一直拒绝参加这些公约,仍然坚持自己的
票据法传统。所以,直至今天,世界上仍然存在着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系和英美
票据法系这两大
票据法系。了进一步推动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扩大票据的国际流通,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
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该公约共9章,90条。根据第89条第1项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送交批准文件以后,才能生效。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将是大势所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