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
票据法就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含义上来理解,
票据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
票据法,是以“
票据法”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或商法典中的“票据”编章、有关
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广义上的
票据法,则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除了票据专门立法以外,还包括民法、
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
公证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的一切规定。本章所指的
票据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
票据法。
票据法的特性如何,我们认为,要根据
票据法的比较对象来确定。[14]如果将
票据法与民法相比较,则
票据法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显著的强行性两大特性。一方面,
票据法为商事法中具有高度技术性之法,[15]其中许多条款是技术性规定,例如关于票据严格要式之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之规定、关于背书连续之规定等,都是立法者根据票据本身的特定规律性专门设计的结果,从而达到便于当事人认识票据、使用票据、实现票据权利以及确保票据流通之目的。可以说,票据法规范相比民法规范来说,较少受本国或者本民族思想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影响;另一方面,
票据法中,从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的款式直至票据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等规定,大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较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