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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和特性分析

  
  票据预约关系,又称为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指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就票据达成的约定。在票据关系发生的前后,通常是先有票据原因关系,再有票据预约关系,然后才能发生票据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票据预约关系是连接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11]票据预约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关系,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仅发生民法上预约合同的效力,出现票据预约纠纷,须依照合同法律规则处理,票据法不作任何规定,因此,票据预约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像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一样,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有效,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成立或者有效,即便当事人违反票据预约签发票据,也不影响票据关系之成立。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它主要有六种非票据关系,(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4)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受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5)利益偿还关系:(6)损害赔偿关系。[1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然由票据法规范和调整,但是,其采用的方法却是民法方法。[13]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关系”主要是狭义上的票据关系以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对票据基础关系本身,票据法并不作出任何调整。特别是狭义上的票据关系,即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贯穿整个票据法的主线,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关系的直接法律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而票据义务由是实现票据权利的保障,因此,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是由票据关系引伸出来的两大票据法律制度。本章在编写体例上,除了介绍票据与票据法之外,在总则方面主要就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涉及的具体规则与制度作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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