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物业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苏锡滨
【摘要】业主与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的纠纷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断增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委会在纠纷中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慢慢地开始对某些纠纷有了起诉权,然而即使如此,在房地产、物业纠纷中业主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很大困境,主要原因就在于
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对此类纠纷的限制过死,立法和司法都没有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倾斜,而在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上,法院并不乐于以较多地保护消费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审判依据。本文就是探讨业主、业委会能否在物业纠纷、房地产纠纷中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关键词】业主;业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文】
一、厘清相关概念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也就是说,业主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同样是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我们清楚地知道,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而且所有小区都应成立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才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主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等。
那么,业主委员会呢,
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
说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接下来需要介绍的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的名词了。消费资料,亦称“生活资料”或“消费品”。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它属于消费品应该没有异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都适用该法。显然,商品房属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当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因此商品房不使用
产品质量法。法律还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由此可推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大体上即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