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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规范和功能定位

  
  2.汇兑功能。在异地商事交易中,票据具有汇兑功能。这一功能在汇票上体现得最为显著,并且使得异地之间转移金钱变得简便安全。人们可以把货币交存其所在地银行,取得以目的地银行为付款人的票据,然后凭该票据在目的地银行提取货币。这样一纸票据就替代了数额巨大的货币,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19]可见,票据通过汇兑功能可以克服异地地域距离带来的支付困难,使现金和票据之间在异地相互转化。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异地之间的送款方式也出现了诸如“电汇”、“划拨”、“信汇”、“电子货币”等新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使票据的汇兑功能较之过去有所衰退,但是,在现代各国票据法中,充分发挥票据的汇兑功能却依然是其在商事工具功能上的价值追求。就我国而言,异地汇兑功能主要是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实现的,现行汇票制度也主要是基于票据的汇兑功能而构建。

  
  3.结算功能。结算功能,又称为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给对方,待两张本票都届到期日即可抵消债务。若有差额,仅一方用现金支付。[20]也就是说,使用票据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相互支付,简易结算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别签发本票,复杂结算可以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实现,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帐目得以结清。应该说,这不仅是票据结算功能的显著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支付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

  
  4.流通功能。票据既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它表示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同时又是一种流通证券,其流通方式比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利更为灵活简便。所以,票据本身就具有流通转让的属性。一方面,票据可以作为信用货币代替现金用于异地支付和流通,从而节约商品流通环节中的货币资金,加快商品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由于依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可靠性也越高,这样就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21]正如有学者所言,转让是票据的必然属性,离开了转让以及由多次转让形成的流通,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在经济上也失去了作用。[22]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具有这种流通作用,票据法也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促进票据的流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

  
  5.信用功能。信用是商法的价值追求,票据的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并且在现代商事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易有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现金交易,乃以现金支付对价。信用交易,乃以现金以外支付工具或以记账之方式支付对价。[23]通过签发票据的方式,可以实现信用交易,且可以克服现金交易之缺陷。如果取得票据的人自己急需用现金,他就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予以贴现换取现金,银行在扣除到期日以前票据金额的利息以后,把票据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这样,卖方既可以利用票据信用,将商品出售给买方,又可以通过票据贴现从银行得到货款。此外,如果取得票据的人在票据到期日以前需要履行债务,也可以将票据转让交付给债权人,以达到履行债务的目的。最后,票据背书制度在客观上又增强了票据的信用功能。因为在票据上背书的人,都对票据持有人负有付款义务,因此票据上背书的人越多,票据的信用就越高。[24]在汇票和本票上,票据的信用功能体现地最为明显。可见,交易中的“信用”可以借助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彰显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称这种情形为“信用的证券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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