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人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在遭到抗争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不法分子的行为往往变本加厉,导致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6]如在无法追究盗窃行为刑事责任时,对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加以制裁,有利于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笔者认为,这里涉及的是入室盗窃转化犯的问题,而转化犯的处理直接按照其所转化的行为定罪,不存在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这里体现的是吸收犯的原理。另外,对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有可能转化还应当从主客观方面来考量。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入室盗窃,或者入室后先拿室内公民家中的利器“防身”再实施盗窃的,即便未遂也应当按抢劫罪(未遂)而不是以盗窃罪(未遂)处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吸收,不再评价。若行为人赤手空拳进行入室盗窃,亦对其行为的转化可能性加以提前评判,显然过于苛刻了。
第三,如是小额盗窃不予定罪,是否有纵容之嫌?非也。
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现行法律已经对入室小额盗窃有了明确的规定,即达到一定的次数方能定罪处罚,也就是俗话说的“事不过三”。如果仅因一次小偷小摸便科以刑罚,显然有违法的精神。
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条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在没有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严重侵害,达到
刑法处置的要求时,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如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作区别,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表象行为即以
刑法调整,未免显得“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