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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

  

  2.创新功能。2002年8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重大的森林火灾案“创造性地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审理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处其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被其烧毁的2.175万株林木,恢复457.7亩林地的民事责任。判决后,黎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后在检察机关、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督促下,黎某雇请20多户农户及亲朋好友投工投劳400多个,历时2年,完成了法院判决种树的民事义务。媒体在报道该案例时,还披露:该决定是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三级检察机关取得共识后,协调法院作出的。[23]


  

  3.限制与扩张功能。由于在“打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刑法294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泛化(不少地方将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犯罪集团和流氓犯罪团伙都按刑法294条来追诉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限定了四个条件,这对防止“打黑”面太大起到了较好的限制功能。但其中关于“保护伞”的规定又使得某些确实具备了立法条文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只因查不出“保护伞”而无法对其定罪,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294条做了不适当地限制,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进行协调。[24](P43-44)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在基本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特征的基础上,去掉了“保护伞”这一限定条件,可以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一定的扩张。


  

  4.明示与含糊功能。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题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其全文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一个多年来在刑事立法上不明确、刑事司法中不统一、刑法理论上纠缠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被认为是“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25]问题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样一个早在20多年前就困扰司法实践并在理论界引起极大聚讼的问题迟迟不予表态呢?这恐怕就要结合社会变迁中的性道德、性观念等多种因素来理解了,20多年前,社会上的性观念还相当保守,人与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严肃性较之现在肯定要高,而一个女性特别是幼女与男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其家人的影响和打击都远胜于今天,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样一个敏感话题就选择了沉默的态度,而沉默本身就是一种政策,此所谓含糊功能。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无意带有明示的功能。


  

  5.符号功能。据新华社消息:2003年10月1日,43岁的北京市人叶国强因拆迁问题跳入天安门城楼前金水河,被警方刑事拘留和逮捕,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虽然对叶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学界有不同看法[26],但不可否认的是,警方和法院的此举,经由新华社向全国播放,意在表明官方的态度,防止更多的人效仿其行为。


【作者简介】
刘仁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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