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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

  

  我国学者严励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是国家至上理念在惩罚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主要形态,即专制型刑事政策和极权型刑事政策。[9]第二类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基础来自于“社会先于国家”这一基本理念,它与韦伯提出的法制型模式相契合。第三类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基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巴枯林、蒲鲁东等人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观。


  

  此外,还有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模式作了如下划分:从惩罚对象的范围看,可以分为收缩型的刑事政策(即非犯罪化的趋势)、扩大型的刑事政策(即犯罪化的趋势)。从惩罚权(刑事政策主体)的制约和受控程度上看,可以分为专制型的刑事政策(权力不受制约,为追求秩序,宁可牺牲正义和自由)、极权型的刑事政策(国家为追求秩序,消灭犯罪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控制一切偏离规范的行为)、民权型的刑事政策(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限制国家行为)。从惩罚权的合法性看,可以分为法制型的刑事政策和非法制型的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主体划分,可分为国家型的刑事政策和社会型的刑事政策。[9]


  

  对以上观点,作两点简单评述:


  

  首先,正如戴尔玛斯·马蒂本人所承认的,“模式”这一分析工具具有软弱和脆弱性,由于它是对复杂现实的抽象,因而只能是“观察对象的近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看到韦伯的这种所谓“纯粹理想类型”研究模型与现实的差距。事实上,韦伯就指出:“同一种历史现象,在一方面可能是封建的,在另一方面可能是父权制的,而在另一方面可能又是官僚主义的,此外还可能是博爱的。”[10](P54)具体到刑事政策的运作,它既可能使不同模式在同一时期处于复数状态(例如,一方面对某些行为实行非犯罪化,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行为实行犯罪化),也可能使同一模式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游戏关系”:“在这种游戏中,多种互相补充或互相矛盾的力量在各个方面进行交锋,在这些力量对比的关系中,经济的因素、文化的因素相互交织、互相转化、互相促进或互相对立,刑事政策的游戏和政治游戏交织在一起。”[10](P58)例如,即使同属“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恐怕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和社会的比重也是不一样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任何刑事政策,无论其形式多么协调和谐,也无论在什么时刻什么地方,都不能用一个单一的刑事政策模式去看。对于一个具体的刑事政策来说,此模式和彼模式不过是一个主要的参照物。”[11](P339)


  

  其次,上述学者对刑事政策模式的一些阐述,不乏可推敲之处,如“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到底是一种应然还是一种实然?若从实然看,除非原始社会,但那种社会中存在我们现在语境中的刑事政策吗?若从应然看,国家消亡真的可能吗?又如,“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的提法也值得商榷,“本位”就意味着一事物在逻辑上具有先于他事物的地位,因此要么“国家本位”,要么“社会本位”,而不能两者都“本位”。总的看,用类似于“自由社会/法治社会的国家模式”来取代“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提法,显得更为妥当。


  

  应当肯定的是,从国家和社会的分野这个角度来考察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构,有其科学性。这不仅因为从应然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任何一种公权力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且从实然看,一个社会刑事政策模式的变化,无不在国家与社会的比重之间不断地变化。下面,以晚近20多年来我国刑事政策中社会因子的介入和增多为例,来说明社会转型中刑事政策模式的演变。


  

  (二)从社会转型看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构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的持续上升和刑罚的不断加码,我国一些学者开始转换控制犯罪的思路,例如,储怀植教授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从国家控制犯罪转向国家和社会联手控制犯罪,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还给社会。[12](P409)这是从理论自觉而言,事实上,现实也在滋生、孕育和推动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并侵蚀着传统上由国家垄断的一些刑事政策领域,兹举例如下:


  

  1.保安队伍的发展壮大。由于转型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刑事犯罪的严重化,使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空前加大,在正规警力难以独自承担全部维护治安的任务的情况下,国家逐步允许、提倡甚至鼓励保安公司的成立。我国当代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是1984年在深圳特区前沿的蛇口工业区诞生的。198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此给予了肯定,并要求各地“借鉴国外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现在,全国共有经公安机关审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公司1500多家,保安从业人员近30万,他们在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预防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当前保安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保安公司的组建混乱。除了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正规保安公司,还有大量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安公司和社会上违规建立的一些“黑保安”公司。其次,保安公司的管理体制不顺。保安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一直没有脱钩。再次,保安队伍的素质偏低,从业人员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最后,保安业务的范围过窄。我国目前保安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保安公司还没有形成专业化、集团化,因而其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提供人力守护之类的低层次服务上,满足不了社会对技术防范、金融押运、大型集会或赛事的安全防范等高层次服务的需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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