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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7.文义性,即票据是文义有价证券。证券之法律关系完全依证券上记载之文义为准者,为文义证券。[10]票据是一种文义有价证券。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其它文件来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误,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等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与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11]可见,票据是一种文义有价证券,文义性是其显着特性。

  
  8.要式性,即票据是要式有价证券。鼓励交易是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票据法在鼓励交易价值发挥方面体现为多种形式,其中,票据的要式性即为一种表现。为使公众便于辨认和识别证券,法律对票据应具有的格式作了明确规定,使之划一,使之成为定型。[12]票据交易的程序,是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程序。票据债务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13]此外,各国票据法还对票据的记载事项作出了严格要求,凡票据中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我国现行票据法也不例外,不仅如此,票据法还对某些事项如何记载进行了明确规定。[14]这些严格要求与明确规范,均说明票据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9.流通性,即票据是流通有价证券。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称票据为流通证券,是指票据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流通方式更为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而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转让。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15]

  
  10.单纯性,即票据为无条件有价证券。票据金额之支付,以无条件为要件。[16]也就是说,无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付款人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必须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这从我国票据法对三种票据的立法定义即可看出。《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见,票据是无条件有价证券,也称为单纯有价证券,单纯性是其基本特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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