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这是不容否认的。无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还是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均是如此,只不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本身就是主客观统一的,既包括客观要素又包括主观要素,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严格的位阶关系,这就是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客观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的杀人行为和构成要素该当的杀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素关系。主观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的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就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关系而言,客观要素是可以独立于主观要素进行判断的,反之则不然。在客观要素中,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这三者又存在先后顺序。只有经过判断存在杀人行为,方要查明是否存在杀人结果。在此基础上,才进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素关系的判断。在此,绝对禁止以结果推论行为的性质。例如,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在这样一起案件中,概括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往往容易得出有罪的结果,其逻辑思维过程大体如下: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一有罪的论证过程中,明显地呈现出从主观判断到客观判断这样一种逻辑进程。如果概括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基于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位阶关系,本案行为人能否定罪,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其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的问题。关于何谓杀人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界定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对于非法剥夺的含义未作进一步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客观上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都理解为杀人行为,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在本案中,吴某怂恿其兄乘坐飞机的行为也就自然归属于杀人行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杀人的行为本身必须包含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该危险性的行为缺乏杀人的实行行为性,是不能犯。(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因为怂恿其兄乘坐飞机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根据德国学者骆克信的说法,该行为没有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具有客观上的可归咎性。(注:参见[德]骆克信:《客现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因此,根据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的位阶关系分析本案,自然就会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事实上,在本案中吴某是否具有杀人故意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的问题,想让他人死亡的故意与杀人故意是不能等同的。吴某充其量只有想让人死的故意而没有杀人故意,因为在没有杀人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杀人故意的。由此可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对于正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