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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

  
  从上文对Google数字图书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详细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认为Google图书馆构成合理使用,在法律上还很勉强。至于法院是否会认为Google图书馆成立合理使用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本案中,Google不仅是复制了现实图书馆中的大量书籍,更主要的是为用户提供了寻找书籍的方便,Google也采取了策略给予出版者选择的机会。从各方面综合考虑,本文认为Google数字图书馆成立合理使用。另外,公共利益也是本案中一个强有力的需要考虑的因素。

  
  但是,即使美国法院会判决Google胜诉,也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Google所提供的服务是全球性的。如果要Google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一个一个的解决与出版者之间的纠纷,那也将是一件费力费事的工作,并且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还带有模糊性和牵强性。作为一种选择,面对数字图书馆的挑战,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对著作权法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立法建议

  
  1 反思著作权法

  
  版权法(著作权法)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发展。面对着网络技术的挑战,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在作出回应。比如,于2005年6月生效的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版权作出了一些初步规定。但即使是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样的最新立法成果也无法明确解决Google数字图书馆或类似问题。有必要从著作权法的理论和原理角度进行一些反思,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

  
  任何法律的变更都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目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促进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但同时又要为创作者提供保护和激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0]。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在公众利益和创作者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为创作者提供激励是必不可少的。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独占性权利,从而为其在创作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提供补偿。尽管这种激励往往表现为金钱形式,但是给予创作者和出版者金钱回报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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