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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

  

  二、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的认定


  

  依照刑法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值得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条文由原来的“引起”改为现在的“致使”,应当来讲,这一修订是有必要的。即“致使”则更加强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下述案例,2000年1月,村民秦某与邻乡女青年谭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谭某发现丈夫性格粗暴,不能共同生活,便萌发离婚念头。当年3月中旬,谭某两次要求办理离婚手续,但秦某坚决不同意。谭某于是不辞而别,外出打工。2001年2月中旬,秦某得知外出打工的谭某回到娘家后,纠集十余名青年气势汹汹前往谭家,将正在厨房内做家务的谭某强拖硬扭“接”回家。途中,谭某极力挣脱后,躺在地上不动。秦与另外两青年抬起谭某便走,后来迫于围观群众的指责和压力,他们才将其放回家。身受耻辱的谭某回家后,在自己的卧宝内上吊自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的死亡与秦某的暴力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连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四年。我们认为,上述案例中,秦某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谭某的死亡结果,采用“致使”显然要比“引起”更加贴切合理。)从立法原意以及罪刑的设置上来看,这里的致人死亡,显然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那么,如何处理以故意重伤、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呢?对此问题,我故刑法学界存有争议,大致来讲,有下列几种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意见是想象竞合犯说。[6](P316)这种观点认为,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应当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最后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第二种意见是牵连犯说。[7](P762)该说认为,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重伤致死的,则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也触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条,且两罪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应当以牵连犯处理,而牵连犯也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故最后应以重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三种意见是并罚说。[8](P706)该种观点认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重伤的,应当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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