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张明楷
【摘要】正确认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形式地理解
刑法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该从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来理解与认定,作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揭发犯罪;自首;立功
【全文】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在犯罪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认定其是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存在任何疑难问题。例如,李某单独犯抢劫罪,事后被司法机关查获,李某揭发了王某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无疑属于立功。但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人对自己罪行的如实交代,可能同时意味着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还需要研究。例一,甲与A共谋杀人,并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事后,司法机关仅抓获了甲,甲如实供述了自己与A共同杀人的事实。甲的坦白是否同时属于揭发了他人(A)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立功?例二,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B行贿10万元,B接受了甲的贿赂。事后,乙因为犯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查获。被逮捕后,乙主动交代了自己向B行贿10万元的事实。乙对于其行贿罪成立准自首,问题是,乙是否揭发了他人(B)的受贿犯罪行为,进而构成立功?例三,国有公司主管人员丙,出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其他负责人商议,向国家工作人员C行贿50万元。丙因贪污罪被捕后,主动交代了国有公司向C行贿50万元的事实。在单位犯行贿罪的情况下,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丙主动交代所在国有公司向C行贿的事实,是否也属于揭发他人(C)的受贿犯罪行为,因而构成立功?例四,丁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丁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司法机关只能认定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丁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所持毒品是从D处购买,因而揭发了D贩卖毒品事实的,是否构成立功?例五,戊曾参与聚众斗殴(不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只是一般参与者),后因盗窃罪被捕。在被捕期间,戊主动交代自己参与过E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经查证属实。戊是否就揭发E的聚众斗殴罪而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