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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该加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

食品安全法:应该加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


付希业


【关键词】产品责任
【全文】
  

  据不完全统计,“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已造成6000多名幼儿入院治疗,2人死亡。虽经各级部门的紧急救治,部分婴幼儿已基本治愈,事态得以控制,但这场突如其来的毒害事件,带给人们的不仅是对食品安全的恐惧,更多的是对受害者如何救济和对中国食品、药品领域如何发展的深深思考。


  

  笔者认为,为完善食品、药品产品责任赔偿机制及促使事故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国家应当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产品责任赔偿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食品、药品致害后果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大大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和生活便利,更为严重的人间悲剧创造了机会。新材料、新原料、新能源的采用,新的产品结构、配方的设计,又使商品对人的侵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升级。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一旦出现产品缺陷致害事件,往往伴有死亡率高、后遗症严重、受害群体广等特性。1963年日本发生的米糠油事件中有14000人中毒,53人死亡。1962年发生的日本酞胺哌啶酮镇定安眠药事件致使1000名胎儿畸形。近两年我国频发“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阜阳奶粉”“三鹿毒奶粉”等致害事件,伤亡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故的最后结果是,很多受害人因不能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错过治疗机会,痛苦终生;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人,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他们中的多数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生活艰难,孤立无援。即便胜诉,也多是空守一张判决书,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而多数企业因事件恶劣影响失去市场竞争力,停产、破产,背负巨额债务和骂名从市场上销声匿迹。


  

  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基于以上的后果,笔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及未来的《药品安全法》中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可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分散企业责任分担,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能从事故阴影中爬起来、走下去,改过自新,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设立,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食品、药品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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