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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

  

  通过法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笔者认为,制定有关的法律时应突出重点、有利操作。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规制的重点应当体现在:一是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二是要针对职场性骚扰所具有的时间上的长期性、行为上的反复性、危害上的严重性,采取更为严格有效的具体措施,明确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三是要明确性骚扰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四是要解决性骚扰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证据制度问题,特别是证据方面,由于性骚扰关涉个人隐私、发生的地点隐蔽、获取证人证言困难、受害者处于弱势等原因,受害者举证相当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加重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负担是合理的,重视当事人的陈述也是应当的。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有效机制的构建,还需要相应的救济机制。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目标的实现需要确认机制,但仅有确认机制是不够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是由法律保护的。为了保证权利的客观实在性,法律必须为权利的实现设立相应的保障。一方面要预防侵害权利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应有在预防失效的情况下的相应救济措施。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救济机制,就是指当公民受到性骚扰行为侵害时,法律允许受害人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救济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种,即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公力救济是指当法律确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信访等。司法救济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外还有调解、仲裁等。


  

  由于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已越来越成为最主要、最权威的纠纷解决主体。权利的有无最终得由法院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最终得由法院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最终也需要由法院救济。如前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仅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且进一步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无疑使性骚扰问题具备了可诉性。因此,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依法受理性骚扰案件,而且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时,应当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判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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