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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

  
  
  
  
  
  
  
  
  
  
  
  
  
  
  
  
  
  
  
  
  
  
  
  
  
  

  
行为人

  
监护人

  
责任承担情况

  
1

  
无过错

  
有过错(有识别能力)

  
有过错

  
由行为人和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无过错

  
无过错(无识别能力)

  
有过错

  
由监护人一人承担责任

  
3

  
无过错

  
有过错(有识别能力)

  
无过错

  
由行为人一人承担责任

  
4

  
无过错

  
无过错(无识别能力)

  
无过错

  
三人承担公平责任

  
  再来看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识别能力。既然行为人无识别能力,也就谈不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始终没有过错的。同时我们为了论述的方便,也不考虑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假定被害人无过错。同样我们也以表格形式对各种情形进行列举。

  

  
  
  
  
  
  
  
  
  
  
  
  
  
  
  
  
  
  
  
  

  
序列

  
被害人

  
行为人

  
监护人

  
责任承担情况

  
1

  
无过错

  
不考虑其过错

  
有过错

  
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2

  
无过错

  
不考虑其过错

  
无过错

  
由监护人和被害共同分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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