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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识别能力。既然行为人无识别能力,也就谈不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始终没有过错的。同时我们为了论述的方便,也不考虑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假定被害人无过错。同样我们也以表格形式对各种情形进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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