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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总之,在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体系下,我们很难说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侵权法领域独有的制度。笔者不反对在侵权法中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即使侵权行为立法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我们也不能因此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适用合同法。除非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返回到自由资本主义时的“契约绝对”时期“当事人意志绝对,不容许国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进行任何的干预”。应该说这种假设是不可能的,人类文明在向前发展,法律制度也在向前发展,就像社会的发展的脚步不会停止和后退一样,我们的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的步伐也是不会后退。

【作者简介】
龙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4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54 页。
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第 56 页。
尹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载《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三卷)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
李伟:《安全保障义务论》,载优秀博士、硕士毕业论文网。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A.G.Gest:Anson`s law of contract 26th.ed,p126
麻锦亮,张丹:《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麻锦亮,张丹:《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尹田:《法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王俊,冯雪芹《对我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构建》载《学术交流》2005年12期。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4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参见,张新宝在人民大学题为《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讲座,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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