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的草案以及两个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立法界是在侵权法上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即使将来民法典出台,我们也不能因为民法典中的规定而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仅存在于侵权法上。我国《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的民事立法是承认责任竟合的。
合同法的现有理论当中明确的肯认“保护关照”性质的附随义务的存在,同时立法有明确规定在责任竟合时,赋予权利人选择权。所以权利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合同法或是侵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知道比较起侵权法来
合同法在权利的保护方面也是存在其优越之处的。比如:一、在诉讼管辖方面,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说我们没有理由剥夺权利人基于诉讼管辖的便利而选择契约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二、在诉讼时效期间上,从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 2 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而违约责任的时效,一般为 2 年。因此权利人完全可以基于时效的考虑在有些情形选择适用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三、在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认为对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辩事由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行使,提出请求,使自己的赔偿请求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