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除婚约的民事责任
婚约解除的民事责任,突出的体现为两个方面。1、为婚约解除后的财产返还问题。这是所有的婚约解除纠纷中所共同面对的问题。2、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后婚约一方当事人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一) 财产返还的民事责任
对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产的返还问题,学界观点很多。有附条件说、从契约说、显失公平说,、证约定金说。[8]应该说,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社会生活的实态是多姿多彩,一种观点往往都会失之于偏颇。对待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分类的方法,对各个部分分别予以梳理。
1、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中国传统的聘娶婚中,在订婚之际,男方应当向女方交付一定量的彩礼。彩礼的交付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有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一方面,在我国婚姻自古以来都不是一件随便的事,对婚姻的事先约定,婚约也同样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民间的习惯是订立婚约得履行一定的仪式,以达到公诸于亲朋好友,邻里乡亲的目的。而交付一定量的彩礼往往是传统的习俗所要求的订婚之必经的程序。所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彩礼的交付具有公示的功能。只有交付了彩礼之后才表明婚约已经正式订立了。在这个层面来看彩礼,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另一方面,我国自古是个男权社会,女人尤其是未婚女子在与婚姻有关的任何情形都显得非常的脆弱,订立婚约如果未果往往会对一个未婚女子的名誉都会有影响,人们往往会对婚约未果的原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还有一点,就是女子一旦订立婚约在未解除之前不得再另行订立婚约,而相对与男方,女方订立婚约的最佳年龄期限相对的短一些,所以一旦婚约未果,对女方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在传统的习俗中,男方违约,女方是可以不返还彩礼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彩礼具有单方的担保功能。但是,现代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有了巨大的变革,男女两性相对是比较的平等的。所以彩礼的单方的担保功能似乎已无存在必要。依此,我们可以认定,彩礼其实是一种证约定金,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违约,都应该返还。如果现实中对女方确因婚约的缔结有损害,女方可以基于此,另行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彩礼的单方的担保功能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认为无论哪方违反婚约,彩礼都应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