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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请愿制度的若干思考

  
  (4)请愿的受理。这一问题涉及到请愿受理机构及其义务两个方面。对于请愿受理机构,规定设立专门的请愿受理机构。对于请愿受理机构的义务,主要包括受理的义务、限期审查的义务、组织听证的义务以及告知的义务。

  
  (5)对请愿行使的限制。出于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考虑,要对请愿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一是在行使主体上的限制,如对现役军人及预备役军人在请愿上的限制;二是在行使方式上的限制,不得采取足以妨碍他人自由或权利行使的方式。三是对请愿的内容和范围也作一定限制性规定,超越法定范围也不能提出请愿。

  
  (6)法律责任。为了保证请愿权的有序行使,还应当设置必要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受理机关及请愿人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3、建立专门的请愿受理机构。

  
  (1)要对目前过于分散的信访机构进行整合,建立起统一的请愿受理机构,即人大主导下的请愿格局。一是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的请愿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该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代表组成,建立以人大代表为请愿事项处理主体的新机制。二是在公众通过政府信访已成惯例的情况下,将目前各行政机关均可充当信访机构的分散模式,转换为统一、集中模式,建立专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愿的机构。该机构应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按地域分设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该机构的人、财、物均由中央统一安排。

  
  (2)赋予请愿受理机关一定的处理请愿事项的职权。但这里的职权并不是实质性的处理请愿事项的职权,而是请愿受理机关对请愿事项实质处理机关的监督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政策性请愿,请愿受理机关有权进行审查,针对信访事项中有可能影响到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公共决策机关提出意见书。二是针对权利救济型请愿,请愿受理机关依法有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独立地审查核实,调查取证,各级职能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3)完善请愿受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一是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数量配备,按照科层制的原则,从上至下建立一个完整的请愿受理机构的人员体系。二是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请愿事项所涉及的问题看,不少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请愿接待者如果仅仅根据上访者一面之词,对请愿事项作出处理和答复往往失之偏颇,造成处理不公。因此提高人员素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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