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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保障三题

  
  金融安全保障呼唤金融业的自由公平竞争

  
  在金融业全面开放和资本全球化的综合背景下,如何保护我国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是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两年前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事件即为一例,从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开始实施,到2007年4月6日被中国银行业协会宣布叫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广泛质疑,黄细花等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起“收费暂停”联名建议,以及后来发生在上海的全国首起跨行查询收费官司,一一折射了其重大的社会影响力。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金融业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或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从而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法体系的核心,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旨在鼓励和保护经济民主。金融经营者同样需要公平、自由的竞争机会,需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在《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金融业的反垄断问题不容忽视。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仍是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相互之间能否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事关金融安全及其制度保障。

  
  《反垄断法》生效后,我国继续维持了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共同执法的现状,许多学者仍在呼吁建立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事实上,在金融业反垄断执法中,不只是这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需要协调,其与银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协调。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类机构应就金融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区分金融监管机构的特殊管辖权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般管辖权,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金融业竞争行为的一般适用原则,避免越俎代庖。另外,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其相互之间的反垄断协调机制。在这一问题上,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应予以重视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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